PPP全流程运作实务:核心要点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_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内容节选
第一节项目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 一、项目公司设立相关问题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由政府或指定机构参与PPP项目公司时,政府不能对项目公司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否则,政府将是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凸显了PPP项目公司市场化运作理念。 1.PPP项目中是否必须设立项目公司 现有的政策法规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约束,PPP项目公司的设立完全遵循自愿的原则,参与PPP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可自行协商是否成立项目公司。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23条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上述文件表明财政部并未强行要求设立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认为有需要可发起设立,但要依法合规。 根据2015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和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表明开展特许经营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择是否成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设立主体 在PPP项目实践中,PPP项目公司的设立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出资设立,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事项;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事宜,确保PPP项目顺利运作实施。关于PPP项目公司设立主体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社会资本中标后,可否引入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这里的第三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等财务投资人,另一类是非金融机构的运营企业。PPP项目投资额一般较大,相应的项目资本金数额也十分巨大,社会资本为减少自有资金出资或提高财务内部收益率,往往会进行项目资本金融资。由于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性,通常需以股权或股东借款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因此在实践中,社会资本在设立项目公司的过程中会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分担项目资本金出资责任。在第三方为财务投资人的情形下,第三方虽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有时还可能持大股),但其一般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仍由中标社会资本负责。我们认为,在第三方为财务投资人情形下,社会资本中标后可以引入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当然,仍必须事先经过政府方同意。在第三方为运营企业时,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实际上由双方共同负责,在第三方持大股时,可能主要第三方负责。另外,虽然引入第三方可以增强中标社会资本的履约能力,但有倒卖项目的嫌疑,因此,即使经过政府方同意,我们认为在社会资本中标后引入第三方运营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仍可能存在合法合规风险。 (2)联合体一方是否可以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目前,对于联合体的其中一方是否可以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所有的联合体成员均应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否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0条所规定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对采购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还有观点认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并不违反法规法规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项目公司并非必须设立,因此社会资本可以自由选择设立及如何设立项目公司;二是联合体成员一般会进行职责分工,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并不必然会影响其履行约定职责;三是联合体成员之一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并不影响其对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3.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 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项目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但是已成立的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相对较为简单,不必经过募集、创立大会等繁琐程序;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灵活,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不设;三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相对自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更多限制,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设立项目公司的优点 虽然政府法规对于PPP项目公司的设......
- 信息
- 序
- 前 言
- 第一章 PPP在中国
- 第一节 PPP之概念、特征与意义
- 第二节 PPP在中国的发展
- 第三节 PPP之于建筑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 第四节 PPP之风险
- 第二章 PPP操作流程、方式及实务详解
- 第一节 PPP的操作流程
- 第二节 PPP之合法身份证明
- 第三节 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第四节 政府承诺函之法律分析
- 第五节 政府平台公司作为PPP实施机构的法律分析
- 第六节 PPP的主要操作方式
- 第七节 发改委与财政部PPP政策的比较
- 第三章 PPP项目获取
- 第一节 PPP社会资本选择程序
- 第二节 PPP社会资本选择方式
- 第三节 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法律分析
- 第四节 PPP项目中联合体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项目合同
-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体系
- 第二节 PPP项目合同关键条款
- 第三节 PPP项目风险分担
- 第四节 PPP项目合同与特许经营协议
- 第五节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PPP签约主体之法律分析
- 第五章 PPP项目公司
- 第一节 项目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 第三节 项目公司章程意思自治
- 第四节 PPP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
- 第五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产权研究
- 第六章 PPP项目融资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第二节 信托
- 第三节 保险资金
- 第四节 项目收益类债券
- 第五节 商业银行保理融资
- 第六节 PPP项目表外融资的法律分析
- 第七章 PPP项目建设与运营
- 第一节 征地拆迁风险的法律应对
- 第二节 政府审计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PPP项目保险
- 第四节 政府绩效考核风险与应对
- 第五节 对赌协议简析及其在PPP模式中的应用
- 第六节 PPP模式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分析
- 第八章 投资回收与退出
- 第一节 PPP项目企业国有产权退出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PPP项目政府支付保障措施法律分析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
- 第四节 政府违约责任研究
- 附录: PPP示范项目典型案例
- 一、 重庆市龙洲湾隧道工程PPP项目
- 二、 湖南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 三、 荥阳市人民医院整体建设PPP项目
- 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中央大公园PPP项目
- 五、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盘水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