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法理社会_胡水君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胡水君 主编
内容节选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刘作翔,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理研究室主任。 刘作翔 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及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本文试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部门法理学、法律实践、法官判案等几层关系,来探讨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特点、功能以及法理学名称等问题,以给法理学这门学科准确定位。 一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多少年来,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法理学教科书中,我们给法理学这门学科赋予了一个不恰当的定位,总是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样的定位使我们陷入了一个认识误区,也是法理学者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套”,使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一直受到部门法学的责难,成为部门法学经常“攻击”的口实。其中一个最大的且经常性的责难是“法理学无用论”,认为法理学对部门法学乃至法律实践提供不了什么具有指导性的理论和学说。其实,这样一种责难根源于对法理学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的不当认识。 法理学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学科,它有哪些研究特点,在这些问题上至今仍有争议。在总体上,教育部学科目录表上将法学学科定位为“应用学科”,也可叫实践性学科。这样的定位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及其法律现象,而法律及其法律现象是实践性极强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体系。但具体到法学学科体系内部,它又有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宏观上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当然,也有人不同意这一分类)。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当然,这样讲并不意味着部门法学不需要理论性,而是就其主要特点和功能而言。法理学中的“理”字,本身就标明了这门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这里的“理论性”,主要是指它的“思维性”,说明它是一门思维性学科。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它具有哲学的特点。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刘作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比较·借鉴·创新》,《法学》1994年第8期。〔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83页。 “抽象性、概括性、一般性、普遍性,以及概而言之的理论性”是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 对于法理学的研究特点,国外一些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有论述,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就用十分肯定的语气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 抽象性是“法律的一般理论”即法理学的显著特点,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相对而言的。法律实践一般而言是具体的,它或者涉及某一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者涉及某类具体的案件或某一具体的个案。而法理学所关涉的则是对整个法律现象、法律实践的阐释,这种阐释可能是对制度本身的抽象思考,也可能是对制度之外、制度背后因素的抽象思考。 对法理学抽象性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把握法理学这门法学基础学科的一些本质属性或规定性。这些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学术思潮的影响下,加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学以致用”的深厚积淀,一切都追求“有用性”,而将这种“有用性”又具体地阐释为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具体的实际的功效,有时甚至就等同于经济效用。这种思潮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为实践服务,要求产生一种“立竿见影”的直接效用,而忽略了各种学问、学术、学科性质间的差别。比如忽略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差别,在社会科学中又忽略了基础性理论科学和实用性应用科学之间的差别。此外,在“有用性”的追求上,也严重忽略了“直接有用”、“直接效用”和“间接有用”、“间接效用”的区别,用一把尺子来度量所有的学问和学术的价值,自然会导致对理论学科的非难和无端指责。所谓“理论无用论”、“法理学无用论”等正是这种学术思潮影响下的当然产物。似乎一切抽象的、不能为实践带来直接效用的学问、学术和学科都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 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它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为“法哲学”。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不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这个坚实的基础便是丰富的法律实践;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来。因此,任何对法理学的指责和非难,要么是对法理学抽象性特点的不甚了解,要么是从实用功利主义思潮角度对法理学的苛刻要求,而这种......
- 信息
- “法学所60年学术精品选萃”编辑委员会
- 总序
- 导论
- 上编 法理学科的构建
- 论比较法研究
- 法理学:基本问题和新的课题
- 论法哲学
- 论法学与法理学
- 比较研究与西方法学
- 法理两论:法律规范与法律效力
-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 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
- 从特殊法理学到一般法理学
- 迈向中国法理学:文本分析
- 下编 法治的中国理论
- 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
- 人权理论的历史和发展
- 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
- 中国的宗教法治
- 中国的普法规划
- 中国律师的非均衡分布
- 自主与监护:中国基层民主观察
- 法家传统的现代适域
- 法家的法治国家理论
- 中国法治的人文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