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
内容节选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蒋碧昆 喻特厚 孙光才 一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第85条)。根据这个宪法原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分别从审判与检察方面将此确认为我国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即“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见各该法的第5条)。由于正确地贯彻执行了这个原则,它在当时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当时社会安定,秩序良好,尽管法制尚不完备,但就已有法律的遵守与执行都是十分严格的。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中,人民法庭对大贪污犯刘青山与张子善判处极刑,就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突出表现。 但是,到了50年代的后期,我国法制建设开始受到干扰,“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潮一时盛行起来,法律虚无主义也就乘虚而入,有法不依的现象开始蔓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所肯定的一些重要的法制原则,也受到了批判。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时间就被说成是“资产阶级口号”,是“旧法观点”,应该“批倒批臭”和“彻底抛弃”。从此以后,一些本来是正确的法制原则,也都变成了“禁区”,无人再敢问津。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及其同伙——康生和谢富治,利用窃取的权力,钻了我国法制建设中若干薄弱环节的空子,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受到空前浩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里强调并且突出了在人民内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平等原则的重要性,指明了实现这一原则的关键所在是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是一次极为重要的立法会议,会议一举审议并颁布了7个重要法律,这是建国30年来法制史上的创举。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重申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叶剑英委员长在闭幕词中宣布:“一切公民,无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制委员会彭真主任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 从第一部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确定到现在重新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经历了四分之一个世纪,在这期间有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实践已经对这个原则做了充分的检验:凡是坚持这个原则,革命就前进,生产就发展,社会就安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有保障;反之,就出现截然不同的境况。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宣传与贯彻这个马列主义法的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个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弄清楚它在理论上的真实含义和对于实践的重大意义,以便于我们齐心协力奔四化,奋勇进行新长征。 二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什么?为了说明这一点,首先要弄清公民的概念。所谓公民系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公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民。但是,有的人把公民同人民这个概念混同起来,这就不正确了。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从阶级地位和政治态度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公民属于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受完全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一小部分公民,如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没有改造好的极少数地主富农分子和其他剥削阶级的残余,依照法律剥夺其政治权利,同时也不允许他们承担某种义务。但对于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障,并不能因为他们是敌对分子就取消其所有权利。什么叫法律?所谓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由于法律本身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有人认为,既然人人平等,就没有阶级性了,不能这样看。马克思曾经指出:“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1]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我国的法律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从来就不是一个平等的东西。恩格斯说:“无产阶......
- 信息
- “法治中国研究”总序
- 第二次修订版说明
- 再版说明
- 出版前言
-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讨论的综述
-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不阿贵 人人平等
-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为什么公民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
- 必须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要坚持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再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怎样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上一个需要明确的提法
-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也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几个问题
-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 试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 “法律平等”的理想·现实·历史
-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统一
- 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 论法律面前平等
- 也谈法律上的平等
- 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不能割裂
-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
- 立法上能人人平等吗?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