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_杨代雄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代雄
内容节选
第七章 物和其他权利客体 教学案例1:甲在乙诊所定作了一副假牙。三天后,乙诊所的牙医将假牙植入甲的口腔。甲回家途中,被丙骑电动车撞倒,口中的假牙落于地上,略有破损。丁养的小狗路过此地,误认假牙为骨头,一口将其咬坏。牙医将假牙植入甲的口腔之前,假牙是否为甲的权利客体?丙将假牙撞落于地,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丁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 教学案例2:A将某果园出租与B,租期3年。盛夏时节,园中的桃树结满黄桃,有200颗黄桃被风刮落于地。 B与C订立合同,将该200颗黄桃出售与C。 D对B享有10万元债权。落地的200颗黄桃归谁所有?B转让给C几个所有权?树上的黄桃归谁所有?为了实现债权,D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扣押树上的黄桃? 第一节 民法上的物 一、物的概念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罗马法上的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可被感官感知到的物体,即动产与不动产。无体物是指财产权利,如债权。现代法上的物通常指有体物,但亦承认某些权利可为权利客体。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权、股权、专利权等财产权利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由此可见,在我国民法上,物权客体意义上的物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但例外地亦承认权利(无体物)可为物权客体。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 (第41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43页。 值得注意的是,若不局限于物权客体,则现代法上的无体物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民法典》第123、127条对此已有规定。 《民法典》第252条甚至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关于电力、热能等能源,学理上通说认为不是物,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当然,若无特别说明,民法文献(包括本书)中所称的物系指有体物。 (二)物的法律属性 1. 物的可支配性 即便采用有体物概念,民法上的物与自然意义上的物也不尽相同。自然界中的物,如果不能被人力支配,就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如火星、雪花、空气、灰尘、海浪等,均欠缺可支配性,不是民法上的物。 2. 物的独立性 除可支配性之外,民法上的物还需具有独立性。无论是固体、液体,还是气体,皆须独立存在,才能成为权利客体,使一项权利区别于另一项权利。固体物依其本身占据的空间范围而获得独立性。液体物和气体物通常借助由固体物构筑的空间单位而获得独立性,如某一个塑料瓶中的矿泉水、某一金属罐中的石油液化气。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 (第41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46页。 物的重要成分(wesentlicher Bestandteil)因欠缺独立性,不能成为权利客体。成分即物的组成部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一般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是指若不毁灭或者不在本质上改变物的成分中的一个或者另一个就不能彼此分离的成分。 如房屋的墙壁、书的封面等。一般成分是指除重要成分之外的物的组成部分。如房屋墙壁上安装的挂式空调机、自行车的车铃等。一般成分可以成为特别权利的客体,亦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物的其他部分分属于两个权利主体。例如,在作为一般成分的零部件上可以保留出卖人的所有权。反之,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特别权利的客体,在法律上只能与物的整体共命运,以维持物的功能整体性。 【案例解析】在教学案例2中,果园中桃树上的黄桃是桃树的重要成分。桃树的所有权人是果园出租人A,所以树上的黄桃亦归A所有。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89页。 【深化与拓展】应当注意的是,重要成分未必决定物的本质。通说认为,认定重要成分时,同样不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一个成分被分离出来后,物的整体是否被毁坏或者本质上被改变。法律上关注的是物的成分本身是否因分离而被毁坏或者本质上被改变。据此,批量生产的汽车发动机并非汽车的重要成分,只是一般成分,因为将发动机拆下来后,发动机不会损坏,可以安装到同型号的其他汽车上继续使用,拆除了发动机的汽车也可以装上同型号的其他发动机继续使用。汽车的轮胎同样也不是重要成分。 这种定性为发动机的所有权保留买卖提供了便利。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如下做法: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污水处理设备,约定在价款付清之前,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中,虽然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在乙公司所有的厂房里,但考虑到该设备可被拆卸且不因拆卸而被毁损,即便拆卸后乙公司厂房的生产功能受到影响,仍应认定该设备不因附合而成为厂房的重要成分,从而甲公司保留的设备所有权......
- 信息
- 新坐标法学教科书 编委会
- 序言
- 第一编 民法导论
- 第一章 民法概念论
- 第二章 民法体系论
- 第三章 民法方法论
- 第二编 权利主体
- 第四章 自然人
- 第五章 法人
-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三编 权利客体
- 第七章 物和其他权利客体
- 第四编 权利变动
- 第八章 权利变动概述
- 第九章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
-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第十一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
- 第十二章 法律行为的归属
- 第五编 权利救济
- 第十三章 权利救济
- 第六编 权利的时间维度
- 第十四章 民法上的时效
- 第十五章 期间与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