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法律法规汇编(含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2025年版)_中国法治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五)其他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7月21日监察部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月26日审议通过 国家公务员局6月24日审议通过 2010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0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一、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 二、廉洁奉公
- (一)经费管理
- (二)礼品礼金
- (三)公务用房
- (四)津补贴
- (五)其他
- 三、职务犯罪
- (一)综合
- (二)贪污贿赂罪
- (三)渎职罪
- 四、处分制度
- (一)综合
- (二)司法工作人员
- (三)事业单位人员
- (四)农村基层干部
- (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五、案件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 附录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一批)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二批)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