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证据制度研究(纪检监察证据法学)_邱爱民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邱爱民

内容节选

一、被审查调查人的到案或者在案 对被审查调查人展开谈话或者讯问,其前提条件之一当然就是被审查调查人能够在案或者到案。大多数情况下,被审查调查人能够顺利在案或者到案,但是也有不少特殊情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留置措施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决定和落实;通缉和限制出境,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 1. 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留置“双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3项规定的调查取证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另,原《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还有“双指”措施的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公布施行后,“双规”和“双指”皆被“留置”所取代。 留置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用以取代“双规”的一种纪检监察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1条、第57条第1款,《监察法》第22条、第43条、第44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2条至第103条构建了完备的留置制度。 (1)留置的概念参见马方、任惠华主编:《监察调查程序与方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页。 留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其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审查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措施的适用,对于查清职务违法犯罪、收集证据,防范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留置的规则要求参见本书编写组编写:《监察调查程序与措施》,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190页。 留置的规则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七项。 ①留置适用的条件与对象 第一,适用留置的条件。 《监察法》第22条第1款指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这一条款规定了适用留置措施的三个条件,即案件类型、证据条件、存在妨碍调查的法定情形。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留置措施。对于适用留置的三个条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2条至第95条有详细的解释。 第二,留置适用的对象。 其一,符合《监察法》第22条第1款适用条件的被审查调查人; 其二,《监察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6条还指出,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②留置的审批权限与留置期限 第一,留置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监察法》第43条第1款指出,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在实践中,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之前,还要先报请同级党委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留置的期限与解除。 《监察法》第43条第2款指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01条和第102条对留置期限与解除,也有细化规定。 ③留置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监察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原则性规定为今后制定有关专门性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在纪检监察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通常将两种地点作为留置场所:一是原来由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两规”工作点;二是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内设置专门的留置区域或专区。还有一些地方将原检察机关设置的专门监视居住场所,改造成留置场所。 ④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权利的保障 根据《监察法》第4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被留置人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中国共产党......

  1. 信息
  2. 第一章 纪检监察证据法及其原则
  3. 一、纪检监察证据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4. 二、纪检监察证据法的模式与渊源体系
  5. 三、纪检监察证据法的结构、内容与法律概念
  6. 四、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原则
  7. 第二章 纪检监察证据规则
  8. 一、纪检监察证据规则的概念和构成
  9. 二、纪检监察证据资格的主要规则
  10. 三、纪检监察证据证明力的主要规则
  11. 四、纪检监察证据运用的主要规则
  12. 第三章 纪检监察案件事实与证明
  13. 一、纪检监察案件及其核心事项
  14. 二、纪检监察案件事实及其构成与分类
  15. 三、纪检监察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查明
  16. 四、纪检监察案件的证明对象
  17. 第四章 纪检监察证明责任
  18. 一、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的概念
  19.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20. 三、被审查调查人的配合义务与举证权利
  21.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与证据衔接
  22. 第五章 纪检监察证明方法
  23. 一、纪检监察证明方法的概念和分类
  24. 二、直接确认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明方法
  25. 三、证据推导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明方法
  26. 四、纪检监察证据分析方法
  27. 第六章 纪检监察证据类型
  28. 一、纪检监察法定证据种类
  29. 二、纪检监察证据的学理划分
  30. 三、纪检监察程序证据
  31. 四、纪检监察域外证据
  32. 第七章 纪检监察证据属性
  33. 一、定案证据与证据属性
  34. 二、纪检监察证据的三特征
  35. 三、纪检监察证据的两要素
  36. 四、纪检监察证据鉴真
  37. 第八章 纪检监察调查取证概述
  38.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功能
  39. 二、调查取证的原则
  40. 三、调查取证的方法
  41. 四、调查取证的步骤
  42. 第九章 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或者讯问
  43. 一、被审查调查人的到案或者在案
  44. 二、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
  45. 三、对被调查人的讯问
  46. 四、谈话或者讯问的记录
  47. 第十章 对证人及被害人的询问
  48. 一、询问的概念和特征
  49. 二、人证询问的启动
  50. 三、人证询问的实施
  51. 四、人证询问的固定与鉴真
  52. 第十一章 实物证据的寻找与发现
  53. 一、监督检查与巡视巡察
  54. 二、勘验、检查
  55. 三、辨认
  56. 四、搜查
  57. 第十二章 实物证据的保全与调取
  58. 一、查封、扣押
  59. 二、查询、冻结
  60. 三、证据公证
  61. 四、实物证据的调取
  62. 第十三章 科学证据的生成与收集
  63. 一、科学证据的概念和组成
  64. 二、技术调查与视听资料
  65.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与收集
  66. 四、鉴定意见的形成
  67. 第十四章 纪检监察证据的整理与提交
  68. 一、证据整理及其工作原则
  69. 二、证据整理的工作方法
  70. 三、纪检监察证据的提交
  71. 四、证据目录的编制
  72. 第十五章 纪检监察证据的审查鉴别
  73. 一、纪检监察证据审查鉴别的概念和原则
  74. 二、纪检监察证据审查鉴别的内容
  75. 三、纪检监察单一证据的分析要点
  76. 四、纪检监察证据审查鉴别的机制
  77. 第十六章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与证明标准
  78.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和原则
  79.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程序
  80. 三、纪检监察案件的申诉复查
  81. 四、纪检监察案件证明标准
  82. 配套教学案例与复习思考题
  83. 参考文献
  84.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