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速查通:含司法解释(3版)_中国法治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关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27日 法释〔2021〕15号)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1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2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3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7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第8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9条 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关联司法解释
- 第二编 物权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五分编 占有
- 关联司法解释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三分编 准合同
- 关联司法解释
- 第四编 人格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第四章 肖像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关联司法解释
-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结婚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四章 离婚
- 第五章 收养
- 关联司法解释
- 第六编 继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关联司法解释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关联司法解释
- 附则
- 关联司法解释
- 实用附录
- 违约责任的形态与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