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_郭韧;宋泽;徐媛;方薇薇;王琴;张寄;郭晓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郭韧;宋泽;徐媛;方薇薇;王琴;张寄;郭晓阳
内容节选
第十章 执行管辖 01 什么是强制执行? 在古代社会,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多使用自己的力量予以保护,称为自力救济。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开始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个人权益,这就是公力救济。强制执行即公力救济的一种。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启动执行程序第一步是填写申请执行书,并递交至初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初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 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执行请求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实行强制执行,义务人在通知履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来实现执行。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 4.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0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执行依据哪些法律文书?向何地法院申请执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欠钱不还的现象,即便是人民法院判决后,也可能会出现拒绝履行的情形。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便可以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换句话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在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依据哪些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它们一旦生效,义务人即应主动履行。 3.究竟该向何地法院申请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如下表所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上述规定是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管辖上的选择权,即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法条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是考虑到效率和效益等问题。因为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是为实现权利,不需要解决纠纷,效率这一价值在执行程序中更受重视。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免去了异地执行的诸多不便,对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 案件介绍 中铁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某仲裁纠纷一案,中铁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住江苏省涟水县。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某某住所地为江苏省涟水县某地,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财产线索。根据执行管辖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执行管辖权。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仲裁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仲裁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但是申请执行人不可以重复立案,只能选择一个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复立案问题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 信息
- 序
- 上编
-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界定
- 第二章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 第三章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第四章 民间借贷的举证
- 第五章 借贷与担保
- 第六章 揭开借贷关系上的面纱
- 第七章 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 第八章 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 第九章 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 下编
- 第十章 执行管辖
- 第十一章 执行申请及受理
- 第十二章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
- 第十三章 执行担保
- 第十四章 执行和解
- 第十五章 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
- 第十七章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 第十八章 执行费用
- 第十九章 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 附录
-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21修正) 第三编 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