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内容节选
41 借名购买经适房行为的效力认定——屈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一中民终字第116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屈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 :刘某某 【基本案情】 屈某某因拆迁获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2007年1月14日,屈某某(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拆迁户定向购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天通苑一套(二居或三居)经济适用房号(编号为×××,凭此确认可在2007年6月以前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一套)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支付给甲方5万元,作为购房资格转让补偿金。二、甲方应无条件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及过户的各项手续资料,并负责办理;乙方应承担所有购房的款项及过户费用。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先预交给甲方定金5000元,待选完房,乙方拿到购房合同书(购房款发票等资料)后再支付给甲方20000元。至此,乙方原付定金5000元抵作转让补偿金使用。余下25000元在甲方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不管房价上涨还是下跌,双方仍须按本协议认真履行,不得违约。2007年11月3日,屈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屈某某以325298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昌平区某居住区×××号的房屋一套。2010年,屈某某取得产权证。 2007年11月18日,屈某某(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署《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情况的小结》,约定乙方已将购经适房资格转让补偿金50000元整分三次交付给甲方,由于国家政策等原因致使回龙观该套经适房暂时不能过户,但甲方重申:这套经适房产权归乙方刘某某所有,而且后代子孙也不提出异议。在有条件过户时,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现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屈某某、刘某某于2007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案件焦点】 双方约定转让经适房资格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屈某某、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屈某某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转让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故上述协议应属无效。刘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情况的小结》已覆盖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故屈某某、刘某某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此辩解与刘某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刘某某关于涉案房屋系屈某某因拆迁取得,其性质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辩解,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至于协议无效后的相关处理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屈某某与刘某某于二○○七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刘某某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屈某某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7年1月14日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07年11月3日,屈某某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于2007年11月18日与刘某某签订《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情况的小结》,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补充和变更,约定屈某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刘某某。诉争房屋是利用屈某某因拆迁获得的购房指标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该类房屋的买卖。双方约定于具备过户条件时过户,且刘某某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亦不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屈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情况的小结》,内容合法有效。屈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某于2007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3)昌民初字第0365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经适房的交易问题,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如何协调适用法律和政策,是一个经常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难题。 第一,经适房的客观发展过程。从最初的政策设定上,经适房并不是一个真正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是由国家政策和税收等费用补贴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政策房。但是随着经适房的管控的逐步加强,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也是由松到紧的。例......
- 信息
- 序
- 一、商品房预售
-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思路——肖树生、陈晓玲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案
- 二、商品房销售
- 11 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刘岩诉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 三、二手房买卖
- 22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汤伯顺诉邱敏房屋买卖合同案
- 四、经济适用房买卖
- 41 借名购买经适房行为的效力认定——屈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 五、农村房屋买卖
- 45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贺炜祥诉赵文忠房屋买卖合同案
- 六、拆迁安置房买卖
- 50 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效力——李凤英等诉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 七、公房转让
- 55 公房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钱祥珏诉钱锦来、金莹莹房屋买卖合同案
- 八、集资房买卖
- 57 收取预订购房款而未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还是缔约过失——张大伟诉义马市狂口物业管理处房屋买卖合同案
- 九、其他
- 58 工业厂房预售合同的司法认定——上海梦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轩礼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