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_杜万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杜万华
内容节选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3条作出的登记立案程序的规定。 【修改要点及理由】 本条对《1992年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修改包括:1.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实行登记立案;2.明确了接收起诉材料的程序和手续。 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要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体现了我们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的理念和决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于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的“立案难”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客观存在,并为广大人民群众诟病。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法官群众观念淡薄。当事人把起诉当作天大的事情,而法官表现得熟视无睹,不热心、不耐心、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群众产生被忽视、受冷漠的不满情绪,加之一些当事人诉讼知识缺乏,而有些法院诉讼引导不到位,当事人抱怨“立案难”。二是有些法院立案“门槛高”。立案手续繁琐,有些当事人往返数次才能完成立案。三是一些法院消极收案或者有案不收的现象比较突出。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立案难问题,根据《决定》的要求,本解释作出登记立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其一,人民法院在接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时,对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其二,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正。当事人补正后,即予以登记立案。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诉状。其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起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载明明确具体的不予受理的理由。在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其四,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适用指南】 适用中应当注意:1.本条对于立案登记的规定,以遵守现行法律为前提。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又不存在第124条规定的情形的,才能登记立案;2.对于当场不能够判断的,不应拒绝接收起诉材料,而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凭证;3.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尽量一次全部告知;4.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4条。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明确的被告”的规定。 【修改要点及理由】 本条是本解释新增加的条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明确的被告的判断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存在争议。本条是根据审判实践中的需要增加的内容。 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言,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中的“明确的被告”主要在于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被识别,从而避免被告同他人的身份相混淆。故只要能够通过姓名、性别、住所等内容将被告独立识别出来,则原告的起诉就是符合条件的,而没有必要要求在识别出来被告之外,原告还必须提供准确无疑的住所,从而能够找到被告,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因此,明确被告确切无误的住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之精神。对此,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中关于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进一步处理意见就是体现的上述处理思路,即在原告所提......
- 信息
- 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
- 缩略语表
- 一、管 辖
- 二、回 避
- 三、诉讼参加人
- 四、证 据
- 五、期间和送达
- 六、调 解
-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九、诉讼费用
-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 十一、简易程序
-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十三、公益诉讼
-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十六、第二审程序
- 十七、特别程序
-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 十九、督促程序
-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二十三、附 则
- 附 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