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_王辉;李舒;唐青林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辉;李舒;唐青林 编著
内容节选
048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提示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或者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政务处分;单位领导集体同意将公款暂存在个人账户上,只不过是公款保存场所发生了变化,并不改变公款的属性,个人擅自使用的,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争议焦点 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是否一概不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实践中存在分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意见》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对于这种行为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有的不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对于单位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或者单位领导为了单位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均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 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特殊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裁判精要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单位领导集体同意将公款暂存在个人账户上,只不过是公款保存场所发生了变化,并不改变公款的属性,个人擅自使用的,仍构成挪用公款罪。 司法观点 (一)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
- 信息
- 编委会成员
- 序言
- 一、职务犯罪中基本概念的认定
- 001 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 002 职务犯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 003 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界定?
- 004 人民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界定?
- 005 社会团体中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006 国有独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 007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认定?
- 008 如何界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009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如何认定?
- 010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何认定?
- 二、受贿罪的认定
- 011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012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范围?
- 013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014 如何认定斡旋型受贿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 015 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是否构成犯罪?
- 016 收受他人财物虚假承诺办事构成受贿罪还是诈骗罪?
- 017 收受他人礼金是否构成受贿罪?
- 018 接受性贿赂能否构成受贿罪?
- 019 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分红名义获取的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 020 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是否构成受贿?
- 021 收受房产等财物后未变更权属登记构成受贿未遂还是既遂?
- 022 如何区分正常借贷与“以借为名”的受贿?
- 023 收受银行卡或会员卡未实际支取或消费的应如何认定?
- 024 如何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共同受贿?
- 025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特定关系人”钱物是否构成受贿?
- 026 “关系密切人”收受钱物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027 在案发前及时退交已收受财物的该如何处理?
- 028 国家工作人员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索贿?
- 029 如何区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 030 如何区分斡旋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031 如何区分斡旋型受贿与介绍贿赂罪?
- 三、行贿罪的认定
- 032 如何认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 033 如何认定行贿罪中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034 如何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 035 如何区分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 四、贪污罪的认定
- 036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037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 038 集体财产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 039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040 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 041 如何区别贪污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 042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 043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044 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 045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侵吞单位财物如何定罪?
- 046 如何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 五、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 047 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048 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049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 050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051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
- 052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053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 054 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数额能否累计计算?
- 055 如何认定“挪新还旧”的数额?
- 056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
- 057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否超过十年?
- 058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059 公款使用人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
- 060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构成何罪?
- 061 挪用“非特定公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 062 如何认定行为人能否说明财产来源?
- 063 如何判断财产来源线索是否具体或合理?
- 064 近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 七、一般渎职罪的认定
- 065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中的“滥用职权”?
- 066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 067 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 068 经“集体研究”是否影响渎职犯罪的构成?
- 069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
- 070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071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 072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中的“徇私舞弊”情节?
- 073 “徇私舞弊”情节能否在受贿罪和渎职罪中两次评价?
- 074 渎职犯罪中如何判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 075 “多因一果”情形下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 076 “多因一果”情形下渎职犯罪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 077 事业单位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078 玩忽职守罪能否由“共同过失”构成?
- 079 贯彻上级命令能否构成渎职犯罪?
- 080 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何时起算?
- 081 受贿并渎职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 八、特殊渎职罪的认定
- 082 受贿并串通投标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 083 如何认定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
- 084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 085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中的“情节严重”?
- 086 如何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087 如何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088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089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090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
- 091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枉法仲裁罪?
- 092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093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094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095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 096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 097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 098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报复陷害罪?
- 099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100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放纵走私罪?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