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_王辉;李舒;唐青林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辉;李舒;唐青林 编著
内容节选
024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再审不加刑原则”? 律师提示 “再审不加刑”是我国刑事再审过程中一项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也存在例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不加刑原则”系一般性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原审量刑畸轻等情形属于例外情形,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再审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而非检察机关启动的,不应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新的犯罪事实提出指控的,根据“再审不加刑原则”,不应直接就新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和处罚。 争议焦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再审不加刑原则”,但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并不十分明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再审能否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因再审启动的主体不同而不同。以下两种情况基本不存在争议:一是对由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是从保障原审被告人权利的原则出发,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引发的再审案件,不能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对于被害人申诉引发启动的再审案件,以及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的再审案件对原审被告人能否对原审被告人加刑,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审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应当严格把握,对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加重原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应当严格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秩序的安定。 裁判规则 “再审不加刑”是我国刑事再审过程中一项基本原则,除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案件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不加刑原则”系一般性要求,原审量刑畸轻而应加重处罚的情形属例外情形,不受再审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再审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启动,不应加重原审被告人职责;检察机关于再审过程中对新的犯罪事实提出指控,根据“再审不加刑原则”,不应直接就新的指控定罪处罚。 法院判例 (一)再审可加刑 原审量刑畸轻再审加重处罚的,不受“再审不加刑原则”限制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不加刑原则”系一般性要求,原审量刑畸轻而应加重处罚的情形属例外情形,不受“再审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见【(2019)湘03刑终47号】郭某洋受贿、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在该裁定书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上诉人的本案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只是一般性的要求,不排除原审量刑畸轻而应加重处罚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原审适用法律、判处刑罚不当系启动再审的合法理由,再审时予以纠正原审判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加重刑罚亦符合法律规定,见【(2018)湘0405刑再1号】周某书食品监管渎职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认为: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错误,原审被告人的错误不大,情节轻微,根据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本案决定再审的原因即为原审适用法律、判处刑罚不当,再审时予以纠正原审判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量刑均有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再审中证据发生变化且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不受“再审不加刑”限制 3.再审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依法变更起诉,法院再审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见【(2015)营审刑再终字第00007号】沙某某、侯某某贪污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二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进行再审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且检察机关不应变更起诉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
- 信息
- 编委会成员:
- 序言
- 一、审前程序
- 001 哪些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 002 监察委留置措施最长期限是多少?
- 003 监察调查阶段家属是否有必要为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聘请律师?
- 004 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留置期间能否取保候审?
- 005 检察机关能否对监察委移送的被调查人不予逮捕?
- 006 监察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撤销案件?
- 007 公诉机关能否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被调查人不予起诉?
- 二、程序违法与证据排除
- 008 法院未要求公诉机关补诉单位而迳行判决单位行贿罪是否程序违法?
- 009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 010 仅有被告人供述能否认定构成职务犯罪?
- 011 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供述能否作为认定职务犯罪的证据?
- 012 如何确定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 013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否作为定罪证据?
- 014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 015 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差异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 016 职务犯罪案件中询问证人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 017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确认为非法供述后的“重复供述”是否应予排除?
- 018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雷同笔录”是否应当予以排除?
- 019 职务犯罪案件中“指事问供”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 020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或询问笔录时间地点不当是否应当排除?
- 021 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获取的供述或证言是否应予排除?
- 022 职务犯罪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意见应如何质证?
- 023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 024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再审不加刑原则”?
- 025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应发回重审?
- 026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剥夺或限制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
- 027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违反回避制度”应发回重审?
- 028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发回重审?
- 029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发回重审?
- 030 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 031 职务犯罪人认罪认罚后还能否提出辩解或上诉?
- 032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判断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 033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 034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理解“孤证不能定案”?
- 035 猜测性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 036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质证?
- 037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
- 038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在刑诉中直接使用?
- 三、刑罚执行
- 039 职务犯罪人员减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040 职务犯罪人员限制减刑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 041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是从严减刑还是不予减刑?
- 042 职务犯罪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撤销减刑?
- 043 职务犯罪人员是否可以假释?
- 044 职务犯罪人员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四、权益保障
- 045 行贿人行贿后所得收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 046 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能否缺席判决?
- 047 职务犯罪人被宣告无罪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 048 职务犯罪人员被判刑前的工龄能否视同缴纳年限?
- 049 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是否一律停发工资?
- 050 公职人员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可否通过诉讼恢复工作?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