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_田永伟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田永伟 编著
内容节选
十四、特殊体质死亡的归责原则 (一)案情概述 2020年11月27日15时许,某市某区某街与某路十字路口东北侧,素不相识的王某与贺某剐蹭后双方撕扯,导致贺某倒地,王某未予理会直接骑车走人。贺某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为急性心源性猝死,贺某的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为由移交检察机关批捕,某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思路解析 1. 特殊体质死亡结果的归责 特殊体质人因行为人的语言、行为导致死亡的案件比较常见,过激的语言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文不予论述。单就行为而言,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担责,目前通说认为影响的因素包括行为人打击部位、行为人使用的工具、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具有认知、“被害人”的年龄以及与行为人之间的体力差距等。笔者认为,上述因素均通盘考虑了特殊体质致死案的原因,而此类案件着眼点更应关注行为人行为与死亡后果发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说,行为人的行为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确实存在着因果关系,而此处的因果关系一定是事实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存在着不可能割裂的引发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系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诱因,或者说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有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并不代表确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对死亡的后果承担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参见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7—59页。 根据周光权老师的《刑法公开课》(第1卷)中论述的客观归责论,行为人行为应当逐步检验以下内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担责三要件缺一不可,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即法益的侵害性,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常态性的关联以及行为在构成要件的通常射程范围内。而在反向检验规则中,则着重强调了行为人造成的危险与具体结果之间,不存在通常的风险关系的,不应进行客观归责。 笔者认为当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追求放任死亡结果认知,此类特殊体质致死的案件,应由此入手进行罪名符合性分析,进而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而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具有认知,则需要进一步深层次探讨。 对于素不相识的人来说,一个谨慎的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推搡致人倒地的行为可能导致其骨折,但除此之外出现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据日常生活经验所涵括亦不可能有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由于缺少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预见和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时却忽视了日常交往中必要的注意,比如推倒的是一个年近八十走路都需要持拐杖或搀扶的老人,推倒后不理不睬扬长而去导致老人脑出血死亡。则该行为人在客观上就违反了注意义务。客观预见可能性应当根据行为人交往圈子中一个谨慎之人在行为人所处情况下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所能够预见的情况加以确定。 2. 特殊体质死亡是否归责的总结 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根据结果的客观归责性进行限缩,依照客观归责论,只有行为人创设了一个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且此风险在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此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四)特殊体质出罪类案检索 案件来源:(2019)冀刑终158号。 孟某玉故意伤害罪案 【裁判要旨】(1)孟某玉与谷某某的两次打斗均由谷某某的主动挑衅引发,孟某玉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某使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2)谷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上诉人孟某玉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来源:(2019)晋01刑终883号。 殷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裁判要旨】即使不能完全排除王某某本人存在特殊体质,因为摔跌引发特殊体质起作用导致其死亡,但无论其脑外伤系由摔跌右颞着地减速性损伤而致还是因为摔跌引发其特殊体质起作用导致其死亡,都不影响摔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即可认定王某某死因为摔跌,但确定因果关系,不等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确定殷某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察其是否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及其主观要件等。 上诉人殷某某看到王某某持刀捅向自己,伸手抓住王某某持刀的手并拦腰抱住王某某随即二人均倒地,其行为应当评价为上诉人殷某某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本身并非系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故上诉人殷某某无罪。案件来源:(2018)粤08刑初21号。 许某强故意伤害罪案 【裁判......
- 信息
- 序
- 前言
- 一、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认定
- 二、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违证据裁判原则
- 三、伪劣产品的认定
- 四、假药的认定、销售假药目的的认定
- 五、涉嫌数罪时的精准化量刑
- 六、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 七、非法集资中“许可”与“批准”之辨析
- 八、《贷款通则》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 九、逃税罪的证据认定及处罚阻却事由
- 十、串通挂牌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 十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十二、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之界限
- 十三、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
- 十四、特殊体质死亡的归责原则
- 十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证据认定
- 十六、盗窃罪“被害人”是否明知的判断及证据认定
- 十七、拾得遗忘物不构成盗窃罪
- 十八、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十九、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大病补偿金)之辨析
- 二十、诈骗罪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
- 二十一、如何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
- 二十二、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二十三、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应用
- 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 二十五、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 二十六、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标准
- 二十七、“纯感情投资”不构成受贿罪的溯及力
- 二十八、收受礼金与受贿罪的区分
- 二十九、受贿罪、行贿罪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认定标准
- 三十、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 三十一、司法责任制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