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民而治_王利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利明
内容节选
我对审执分离的一点看法 多年前,我在参与一次优秀法官评审活动中,现场听到一位负责执行的法官讲述他的办案经历。他反复强调,执行就是战场,再苦再累也不能下火线,为了执行一个案件,他曾经三次半夜到某个被执行人家门口附近蹲守,最后堵住了被执行人。为了查找这个被执行人的财产,他在几个城市往来奔波,反复调查,自己老母病重,他都没有回去看望,最后终于顺利地把这个案件执行完结了。在场的人听了以后,无不感动。我本人作为评委,投了他一票,因为我从内心感觉,他是一名爱岗敬业的好法官,如果我们每个法官都像他这样忠于职守,可能就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了。但我当时也在思考,他所做的事是否应当是法院所承担的工作?法官在我们的心目中应当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的,是否应当从事蹲守、堵截被执行人和四处调查财产等行为?这实际上涉及法官的职业定位问题,在执行方面,就涉及审判权和执行权是否应当分离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此处所说的审执分离究竟应该是指法院内部审判和执行部门的分离,还是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外部分离,一直争议很大。我认为,泛泛地说内部分离好,还是外部分离好,都过于简单化,还是应当从执行权本身的性质着手,对该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对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各国的执行实践也是各具特色。我国民事执行可以说是“执中有审、执审糅杂”,即民事执行中同时包括了裁判行为与实施行为,我认为,执行权虽然有判断权的内容,但主要不是判断权,而是行政权。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同属公权力,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而行政权本质上是管理权。判断就其本意而言,是指辨明真假、判定是非、判断曲直。判断一定意味着独立,基于自己主观作出的,才叫判断,如果依据别人指示作出的,就不叫判断。其实,中国古代一些思想都体现了司法权是判断权的思想。例如,从“辨”的字义来看,其由两个“辛”和一个“人”组成,两个“辛”表示涉及刑事的双方,即原告与被告,中间是“人”(也疑似“刀”),指的就是法官,表示升堂后诉辩双方分立两侧,法官居于中间。“辨”字的造字本义为:法官中立听取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是非判断。依据《说文解字》:辨,判也(判别)。其实就是强调司法的居中裁判的特点。由于判断通常都是在发生纠纷之后进行,不能提前介入,因此,法官所从事的判断都是被动的,司法权在行使中必须采被动主义,而不能像行政权那样主动行使、积极干预。 应当承认,执行权中确实也包含一定的判断因素,这种权力我们通常称之为执行裁判权。所谓执行裁判权,是指法官就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争议作出裁定的权力,此类权力涉及的范围较广。例如,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和债权文书的裁定;在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下,是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情形下,如何执行财产等。执行裁判权常常涉及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的程序事项。应当看到,执行事务中确实有一些事项涉及裁判的问题,包括:一是审理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案件。二是发布实施执行的命令,作出查封裁定书、变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等,此种权力也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而不能交给行政机关。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实施命令都是由法院签发。三是执行中涉及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四是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等问题,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救济途径或者司法程序的运行问题,对此类事项的裁定其实也是一种判断权,在性质上应当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审判权的延伸。从比较法上看,在大陆法系,执行裁判权也都是由法官行使的。在我国,此种裁判权也理应由法官行使,而不宜由行政部门行使。 但执行权的大量内容仍是行政权,我们称之为执行实施权,它是指法院在执行事务时所涉及的对具体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从实践来看,大量的执行事务并不是裁判的问题,而主要是一些具体的行政事务,如法官签发查封裁定书后,对该裁定书的送达以及如何查封,如何张贴封条、制作财产清单、管理执行财产以及如何对财产进行评估、酌价、拍卖、变卖等。此类事务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判断权,而应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此类事务是否都需要由法官具体执行值得探讨。 我认为,执行事务虽然也涉及判断的问题,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审执分离也应当是指这两种权力的分离。执行裁判权在性质上属于判断权,应当由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则不宜由法官行使,可以考虑将其从法院分离出来,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执行实施权在性质上不是判断权,不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执行实施权所主要解决的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是法院在作出裁判之后交给他人实施的问题,其并不涉......
- 信息
- 让法制照耀人民的美好生活
- 第一编 法治的一般理论
- 法为民而治
- 法治为中国梦护航
- 改革开放四十年法治方略的演进
- 合宪性审查:构筑公权力的笼子
-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基础
- 以人民为中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法治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现代“法治”与古代的“依法而治”
- 中国古代的法典为什么大都称“律”而不称“法”
- 从“权”“法”同源谈起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 也谈“拉德布鲁赫公式”
- 法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 法治:“关键少数”是关键
- 从游街示众谈人格尊严保护
- 有感于“投资不过山海关”
- 坚持法治 反对人治
- 全球化时代的软法治理
- 第二编 立法制度
- 立法要符合宪法精神
- 法贵简明易懂
- 数字和法律
- 发展人格权体系
- 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 乌克兰民法典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何关系
- 齐心协力完成民法典编纂
- 为编纂一部新时代的民法典而奋斗
- 《民法总则》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 《民法总则》彰显人文关怀
- 从“常回家看看义务”入法谈起
- 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的几点思考
- 治理雾霾,法律能扮演什么角色
- 互联网立法应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
- 从“360直播事件”看隐私保护
- 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 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 从“大数据杀熟”谈网络隐私自主权的保护
- 新时代国家责任理论的三大研究主题
- 第三编 司法制度
- 司法能否成为法治的中心
- 我对审执分离的一点看法
- 从执行不能谈起
- 迟来的正义也强过非正义
- 司法裁量权与司法标准化
- 智能机器人能办案吗
- 情重于法还是法重于情——从于欢案谈起
- 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 处理家事纠纷理应强化人文关怀
- “失信人彩铃”不宜再响
- 简易案件裁判结果要有可预测性
- 从“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谈起
- 司法裁判应秉持正确的价值观
- 诉前禁令:预防网络侵权的利器
- 律师也应“铁肩担道义”
- 第四编 法治的实践
- 从严治党 依法治权
- 公权扰私域:从有奖举报办酒席说起
- 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
- 法治政府也是有限政府
- 新官要理旧账
- 行政合同之我见
- 小议“限塑令”
- 从“依法抢劫”说起
- 执法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 住宅用地如何自动续期
- 从正月十五前不讨债说起
- 少一些宫斗剧 多一些包公戏
- 家国同构是一种治理模式
- 规矩意识要从小培养
- 第五编 法学教育
- 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
- 法学是实践之学
- 智库建设应秉持“实事求是”精神
- 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 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
- 培养明法厚德的卓越法治人才
- 学好法律要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用好书
- 第六编 人生感悟
- 我爱流水,也爱高山
- 我的“七七级”:一个时代的记忆
- 儿时门前的大柳墩
- 仁者如射——谈谈射箭与做人
- 敬人者,人恒敬之
- 义利相克吗——从关公成为财神爷说起
- 尊师、从师与超师
- 致广大 尽精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