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第4版)_【德】托马斯·M.J.默勒斯 著;李吴;申柳华;江溯;张彤 校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德】托马斯·M.J.默勒斯 著;李吴;申柳华;江溯;张彤 校
内容节选
第四节 法院对法的具体化:案例对比法 参考文献:von Bar,Christian,Vereinheitlichung und Angleichung von De-liktsrech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ZfRV 35(1994),221-232;Bobek,Michal,Comparative Reasoning in European Supreme Courts,2013;Coendet,Thomas,Rechtsvergleichende Argumentation,2012;Drobnig,Ulrich/van Erp,Sjef(eds.),The Use of Comparative Law by Courts,1997;Kötz,Hein,Der Bundesgerichtshof und die Rechtsvergleichung,in:FG 50 Jahre BGH,2000,S.825-843;Gamper,Anna/Verschraegen,Bea(Hrsg.),Rechtsvergleichung als juristische Auslegungsmethode,2013;Klein,Oliver,Zur Frage der Bindung höchster Gerichte an ihre Rechtsprechung,JZ 2018,64-70;Michaels,Ralf,The Functional Method of Comparative Law,in:Reimann,Mathias/Zimmer-mann,Reinhard,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2nded.2019,Chap.13,S.346-389;Rosenau,Henning,Plea bargaining in deutschen Strafgerichtssälen:Die Rechtsvergleichung als Auslegungshilfe am Beispiel der Absprachen im Strafverfahren betrachtet,in:FS Puppe,2011,S.1597-1628;Smits,Jan M.,Comparative Law and its Influence on National Legal Systems,in:Reimann,Mathias/Zimmermann,Reinhard,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2nded.2019,Chap.18,S.502-523;Summers,Robert S.,Prece-dent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 State),in:MacCormick,Neil/Summers,Robert S.,Interpreting Precedents,1997,S.355-406. 一、具体类推与案例对比法的相似性 1.英美法中的案例对比法Kaufmann,Das Verfahren der Rechtsgewinnung,1999,S.6.关于“由案件到案件的推理”这一概念,参见Levi,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1950,S.1.;Bydlinski使用的是“类型对比”(Typenvergleich)的说法,Haft和Schmalz则称其为“案件对比技术”(Vergleichsfalltechnik),Zippelius使用的则是“案件比较”(Fallvergleichung)之谓,Shapp则称其为“案件对比”(Fallvergleich),以上均参见第七章脚注96。继承法中有诸多采用这一方法的例证,参见Würdinger,JuS 2020,97 ff。BGH,Urt.v.22.1.2015,I ZR 127/13,NJW 2015,1608 Rn.13:“因此本案不具有可类比性”;BFH,Urt.v.16.12.2015,XI R 52/13,BFHE 252,479 Rn.40以及下文第七章脚注102。 (44)如若法律的文义难以捉摸,那么考察迄今为止的判例——也即研究相类似的案件——似乎便是一种尤为合适的解决方法。考夫曼认为,法学方法整体上乃是“以英美法的特质为内核,即‘案件比较’(Fallvergleich)的特质” 。若案件事实无法轻易地涵摄于不确定性法概念或一般条款之下,这种做法即具有教义学上的意义。支持这种工作方法的另一个理由在于,既往的判例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次级法源,故可推定其具备正确性(第三章边码1......
- 信息
- 做一个理想的法律人 (代译丛序)
- 法学方法论应该成为什么样子? (中文版推荐序)
- 中文版前言
- 中文版致谢
- 第四版前言
- 第一版前言
- 致谢
- 第一部分 基础:法源
-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说理学说及正当化学说
-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的目的
- 第二节 作为正当化学说的方法论
- 第三节 作为论辩学说的方法论
- 第四节 法学方法论对正义的实质性要求
- 第五节 第一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源
- 第一节 法与法源
- 第二节 德国法源的位阶
- 第三节 欧盟法影响下当今德国法的层级构造
- 第四节 国际法影响下当今德国法的层级构造
- 第五节 自然法
- 第六节 第二章小结
- 第三章 次级法源及法认知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在基础性法源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法(认知)源?
- 第二节 法官法对于法发现的意义
- 第三节 行政规则、私人法规范及欧盟机构的建议
- 第四节 外国法判例对法发现的意义
- 第五节 法学学说
- 第六节 第三章小结
- 第二部分 解释
- 第四章 经典的解释方法:文义、体系与历史
- 第一节 解释与涵摄
- 第二节 文法解释
- 第三节 体系解释
- 第四节 历史解释
- 第五节 第四章小结
- 第五章 目的、逻辑与结果取向的解释
- 第一节 针对“法律目的”的解释(目的解释)
- 第二节 具体的逻辑论证模型
- 第三节 结果取向的解释
- 第四节 法的经济分析
- 第五节 第五章小结
- 第六章 目的解释的对立模型及法续造的基本形式
- 第一节 针对形式论据的目的解释模型
- 第二节 主、客观理论之争
- 第三节 法续造的基本形式
- 第四节 法律行为及合同的解释
- 第五节 第六章小结
- 第三部分 具体化及建构
- 第七章 立法、行政及司法对法的具体化
- 第一节 法的具体化
- 第二节 立法对法的具体化
- 第三节 行政或私人创设规范对法的具体化
- 第四节 法院对法的具体化:案例对比法
- 第五节 第七章小结
- 第八章 动态体系、案例类型,以及作为具体化方法的案例类型比较
- 第一节 动态体系
- 第二节 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案例类型
- 第三节 不同案例类型归责标准的体系化
- 第四节 第八章小结
- 第九章 法教义学和一般的法原则
- 第一节 一般的法原则与法教义学
- 第二节 解决案件时对法原则的处理:法原则的论证和建构
- 第三节 民法中的法原则:私法自治的确立及具体化
- 第四节 自我决定权:各种法制度的正当化理由
- 第五节 欧盟层面的法原则
- 第六节 第九章小结
- 第十章 建构意义上的衡量
- 第一节 公法中的衡量
-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衡量
- 第三节 欧盟法上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衡量
- 第四节 民法中冲突原则的衡量
- 第五节 第十章小结
- 第四部分 宪法及欧盟法所致的优先性
- 第十一章 作为上位法的宪法
- 第一节 宪法的各种功能
- 第二节 违宪及宪法的论证模式
- 第三节 宪法导向的解释
- 第四节 合宪解释
- 第五节 合宪的法续造
- 第六节 第十一章小结
- 第十二章 欧盟法及国际法的优先性
- 第一节 适用优先性的条件:直接适用性
- 第二节 适用优先性与合欧盟法解释的义务
- 第三节 次级法:条例、指令、建议
- 第四节 其他执行欧盟法的手段
- 第五节 国际法
- 第六节 第十二章小结
- 第五部分 法的和平性与安定性:法学方法论的目标
- 第十三章 法续造的界限
- 第一节 法续造正当性的模糊界限
- 第二节 第一步:经典的论证模型
- 第三节 第二步:将目光投向法效果
- 第四节 第三步:作为上位法的宪法
- 第五节 第四步:上位的欧盟法及国内法
- 第六节 第五步:权限界限
- 第七节 在法续造的框架下对各种论证模型进行衡量
- 第八节 第十三章小结
- 第十四章 现代法学方法论
- 第一节 走向现代法学方法论
- 第二节 对法学方法论的扩展:案件诠释学
- 第三节 法官的决断主义及法学创新
- 第四节 元方法的构造:检验步骤与权衡
- 第五节 法学方法论的资源
- 第六节 法学思维的训练:现代法学方法论
- 第七节 第十四章小结
- 第十五章 进阶练习
- 一、 法学方法论:说理学说及正当化学说(对应本书第一章)
- 附录: 最重要的论证模型
- 判例目录
- 关键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