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实务案例指引:股权治理、投融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_邬锦梅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邬锦梅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三节 公司行政解散的情形 案例59 公司长期失联时,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基本案情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在2016年5月23日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甲公司未参与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且并未按期公示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2015年7月13日原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住所以及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长期失联。工商局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211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且情节严重,因此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随后工商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作出后,原告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工商局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争议焦点 公司长期失联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事实与解析 《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原告甲公司最后年检年度为2012年,2013年后无正常经营情形,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被告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也未参加2013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并且未按期公示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及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原告的状况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四、律师说法 《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些股东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歇业六个月后就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然后进行清算注销,欲“借”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达到解散公司之目的。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对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严格规范程序,规范清理操作。《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由此可见,公司歇业或者停业六个月并非必然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条件认定时,有更为严格的证据要求,主要体现在:停业、连续2年以上未年检、已被纳入异常,甚至还需要在税务、社保、银行等方面收集体现公司失联、未经营的证据。因此,公司股东会决议歇业或者停业六个月后,不能必然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实务提示 公司应慎用通过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达到解散公司之目的,该方式证据要求严格,且未来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关联法规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

  1. 信息
  2. 第一章 公司成立
  3. 第一节 股东出资方式
  4. 第二节 股东出资纠纷
  5. 第三节 股东权利与公司章程
  6. 第二章 公司经营
  7. 第一节 股权转让及股权融资
  8. 第二节 股东资格确认
  9. 第三节 股权激励
  10. 第三章 公司解散、清算
  11. 第一节 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
  12. 第二节 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
  13. 第三节 公司行政解散的情形
  14. 第四节 公司自行清算
  15. 第五节 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形
  16. 第六节 破产清算
  17. 第七节 违法清算或者不清算的法律后果
  18. 附录
  19.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