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法研究文丛(典藏版)(第十一卷)_王利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利明
内容节选
*原载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 参见郑维炜:《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法理基础与保护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第136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该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等立法目的为中心,分别就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完备、科学严谨的规定。该法在性质上属于“领域法”(field of law)的范畴,也就是说,其既涉及私法规范,也涉及公法规范。就私法而言,其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与《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总结《民法典》等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等比较法的经验,形成了诸多的亮点和创新之处。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参见龙卫球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5页。参见张新宝:《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第1146页。 在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各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范都面临着如何有效平衡权利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关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效率价值相统一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实际上是采取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场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可见,该法与《民法典》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宗旨上是一致的,但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又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参见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57页。参见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63页。 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采取了“识别+相关说”。《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囿于“识别说”,并区分为“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采取的是“识别+相关说”,所作区分则是“已识别”与“可识别”的信息。一般认为,其在范围上更为宽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根据该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两类:一类是“已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即根据一定的信息,特定自然人已经被识别出来了;另一类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即“identifiable”,它是指根据一定的信息,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虽然还没有被识别出来,但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识别,至于是采取直接识别还是间接识别,则无关紧要。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导言第26条:“需要考虑所有可能使用的手段,比如利用控制者或其他人来直接或间接地确认自然人的身份。为判断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可能用于识别自然人,需要考虑所有客观因素,包括对身份进行确认需要花费的金钱和实践,考虑现有处理技术以及科技发展。” 在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之所以采取“识别+相关说”的标准,是因为识别说保护的范围虽然并不狭窄,但可能将一些不能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碎片包括其中。 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实质上最大限度地扩张了个人信息的边界,从而尽可能地扩张《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很多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的信息往往不包含个人的姓名、电话与地址,仅是用户的IP地址、MAC地址、IMEI码、浏览记录、消费记录、行踪信息以及种种行为信息,仅凭这些信息可能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但是这些信息可以结合其他信息,以某种方式识别出特定个人,因此依“识别+相关说”,也应当被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从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性化推送等处理行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 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例如,夫妻之间互相告知有关家庭的存款账务、存款记录等信息时,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参见吕炳斌:《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意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第94页。Alexander Dix,Datenschutz im Zeitalter von Big Data:wie steht es um den Schutz der Privatsphäre? Stadtforschung und Statistik,Zeitschrift des......
- 信息
- 作者简介
- 迈进民法典时代(代总序)
- 序言
- 第一编 民法总则
-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
- 全面实施《民法典》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 推进编纂式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 论民法典时代的法律解释
- 民法典时代的教学与研究初探
- 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 加快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 第二编 数据权益
- 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
- 数字时代民法的发展与完善
- 数据何以确权
- 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 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
- 数据的民法保护
- 第三编 人格权制度
- 强化人格权保护 促进宪法全面实施
- 论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和方法的独特性
-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
-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
-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 加强网络暴力治理 构建良好网络秩序
- 第四编 物权制度
- 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 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
-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 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第五编 合同制度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
- 体系化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 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 论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
- 对待给付判决:同时履行抗辩的程序保障
- 论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
- 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
- 第六编 婚姻家庭制度
- 体系化视野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适用
- 第七编 侵权责任制度
-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应对
- 第八编 其他
- 论基本民事权利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