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_秦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秦涛

内容节选

人民并不天然是臣民 中执法大人旁征博引的陈词,充分暴露了他的阅读盲区。他不仅对《诗经》《礼记》走马观花,甚至很可能压根儿就没有读过《孟子》。 中执法的逻辑是:每个人都有两重社会身份,一是父的子女,二是君的臣民。在家门之内,子女是主要身份,臣民是次要身份,此时孝大于忠;在家门之外,臣民是主要身份,子女是次要身份,此时忠大于孝。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因此父子的私恩应当让位于君臣的公法。 每个人都是父母的子女,这一点当然没有问题。可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天然就是君主的臣民呢?中执法显然知道此处逻辑存在缺环,所以特意引用了一句脍炙人口的《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望文生义地认为:既然全天下都是君主的土地,那么生活在土地上的每个人自然都是君主的臣民。本案嫌犯陈祥也不能例外。 遗憾的是,《孟子》早就将这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错误解读,作为反面教材昭告天下后世了。既然中执法大人日理万机,没有空闲阅读《孟子》,那我就不惮辞费,简单地普及一下吧。 这两句诗出自《诗经·小雅·北山》,上下文是这样的: 一群群的公务员, 早晚加班没个完。 公家的事没有尽头, 想起父母我心伤忧。 普天之下呀,哪块地不属于国家? 四海之内呀,哪个人不归王管辖? 领导分配工作为何如此不公,《诗经·小雅·北山》:“偕偕士子,朝夕从事。王事靡盬,忧我父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词句理解与翻译,参考了金启华《诗经全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515页。 光把我一个人往死里用? 《孟子·万章上》:“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 读完全诗就知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意思并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意思也不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两句话的夸大其词,都是为了反衬下文领导分配工作的畸轻畸重。所以《孟子》特别强调:不要执着于呆板的字句,而妨碍了对诗歌意图的理解;如果“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真的就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岂不就是说周朝的民众全死绝了? 我今天早晨上朝,还听到朝门口的两阙之下,有太学生在大发牢骚:“这样简单一个案件,满朝公卿竟然争执这么久还没个结果,真是厉害了我的国!”如果此语流传千年之后,被人如此引用,“千年之前,民众曾经自豪地讴歌道:‘厉害了我的国’”,岂非令人哭笑不得? 执着于呆板的字句,必将绝缘于诗歌的真实意图;而用几千年前的夸张诗歌,论证当代民众与君主之间的人身隶属的法律关系,更属牛头马嘴、阴差阳错。法家的国家起源理论与自然社会中民众的生存状态,可参见《商君书·开塞》“天地设而民生之”一节。 那么,君主与民众之间,究竟是何关系?让我费点口舌,从源头说起。茫茫太古,有天地民众,而没有君主。当此之时,民众不是任何人的臣。即便是古典时代最为君主辩护的法家,也不得不承认:此时的世上只有“天民”“生民”,而无“臣民”。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复杂化、利害关系的剧烈化,君主出现了。难道因为君主出现,便使得所有“天民”自动转变成“臣民”?当然不是如此。毋宁说:正是因为有人主动放弃“天民”的资格,以“臣民”的身份臣服于另一个人,这才出现了君主吧! 所以问题就在于:一个人为了什么,可以主动放弃“天民”资格,转变为人身依附他人的“臣民”?《左传·文公十三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尚书·蔡仲之命》:“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正如顾生曾经引用的,古典时代的典籍告诉我们:上天生育了万民,又多此一举,为他们设置了一名君主,是为了便利他们的生活,而非妨害他们的生活。 无论如何巧为之辞,君主支配臣民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他的这一承诺:我将给天下万民带来源源不绝的“利”。这一承诺一旦失效,时代的红利一旦归零,那么君主对自己的一切装扮,什么天命所归、民心所向、大势所趋,都将烟消云散。民众抛弃一个不能给自己带来红利实惠、只会给自己带来弊端暴政的君主,绝不会有半点眷恋犹疑。 无论古典时代还是大更化以后,数十个王朝的更迭循环,无不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一个自由的“天民”自愿成为受君主拘束的“臣民”,无疑也是基于“利”。不过臣民之“利”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有一种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宁可放弃自由的人格、独立的精神,去做一名“臣民”。他们精于揣摩君主的心思,不仅要做到凡事急君主之所急,想君主之所想,甚至要揣摩出君主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欲望,揣摩君心于无形无色之中。为了君主,不要说吃苦耐劳、忍辱负重、强颜欢笑,就算放下身段、挥刀自宫,亦在所不惜。这种人,就是宦官、宫妾之臣。在座诸公都不是......

  1. 信息
  2. 导言 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3. 洞穴杀人案
  4.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5. 案情回溯
  6. 本案的相关律条清晰无疑
  7. 既定的公法高于无定的私善
  8. 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9. 没有一个法条可以置身法意之外
  10. 今之所谓公义,古之所谓残贼
  11. “灾荒”是本案必须考量的因素
  12.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13. 观点三 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14. 法律一定与运动无缘
  15. 立法可以随时,司法只能依法
  16. 法之意,在法内
  17. 法律的透气孔
  18.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19. 观点五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20. 法律与道德应当一致
  21. 反常案件须以权道裁断
  22. 观点六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23. 用权之害,大于行权之利
  24.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25. 有比人命更高贵的价值
  26.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27. 本案不是生命与价值的冲突,而是两种价值的冲突
  28. 忠孝各有适宜的场合,不应越界
  29. 观点八 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30. 人民并不天然是臣民
  31. 本案发生于两个法域的界缘
  32. 人情可以抗御公权,公权无法消灭人情
  33.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34. 观点十 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35. 有比“忠”“孝”位阶更高的价值
  36. “忠”“孝”是程序价值,“仁”“义”是实体价值
  37. 重大冲突,实体价值高于程序价值
  38. 杀人割尸喂父的行为违反人性
  39.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40.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41. 杀人饲父出于精心预谋,不能以失态忘情开解
  42. 判决的方向取决于判决的后果
  43. 观点十三 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44. 法律只分辨既定的是非,不悬揣未发的利弊
  45. 假设可以解明实发的刑案
  46. 甲子杀乙兄不具有正当性
  47. 甲子杀乙兄不具有紧迫性
  48.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49. 最终判决
  50.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51. 第一个君主:太祖朝的法律往事
  52. 第二个君主:太宗朝的法律往事
  53. 第三个君主:宪宗朝的法律往事
  54. 第四个君主:玄宗朝的法律往事
  55. 插曲:一位海外观察者的笔记
  56. 第五个君主:圣宗朝的法律往事
  57. 插曲:另一份来自海外的观察记录
  58. 第N个君主:华朝后期的法律往事
  59. 最后一个君主:末帝朝的法律往事
  60. 书成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