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_秦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秦涛
内容节选
人民并不天然是臣民 中执法大人旁征博引的陈词,充分暴露了他的阅读盲区。他不仅对《诗经》《礼记》走马观花,甚至很可能压根儿就没有读过《孟子》。 中执法的逻辑是:每个人都有两重社会身份,一是父的子女,二是君的臣民。在家门之内,子女是主要身份,臣民是次要身份,此时孝大于忠;在家门之外,臣民是主要身份,子女是次要身份,此时忠大于孝。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因此父子的私恩应当让位于君臣的公法。 每个人都是父母的子女,这一点当然没有问题。可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天然就是君主的臣民呢?中执法显然知道此处逻辑存在缺环,所以特意引用了一句脍炙人口的《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望文生义地认为:既然全天下都是君主的土地,那么生活在土地上的每个人自然都是君主的臣民。本案嫌犯陈祥也不能例外。 遗憾的是,《孟子》早就将这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错误解读,作为反面教材昭告天下后世了。既然中执法大人日理万机,没有空闲阅读《孟子》,那我就不惮辞费,简单地普及一下吧。 这两句诗出自《诗经·小雅·北山》,上下文是这样的: 一群群的公务员, 早晚加班没个完。 公家的事没有尽头, 想起父母我心伤忧。 普天之下呀,哪块地不属于国家? 四海之内呀,哪个人不归王管辖? 领导分配工作为何如此不公,《诗经·小雅·北山》:“偕偕士子,朝夕从事。王事靡盬,忧我父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词句理解与翻译,参考了金启华《诗经全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515页。 光把我一个人往死里用? 《孟子·万章上》:“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 读完全诗就知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意思并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意思也不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两句话的夸大其词,都是为了反衬下文领导分配工作的畸轻畸重。所以《孟子》特别强调:不要执着于呆板的字句,而妨碍了对诗歌意图的理解;如果“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真的就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岂不就是说周朝的民众全死绝了? 我今天早晨上朝,还听到朝门口的两阙之下,有太学生在大发牢骚:“这样简单一个案件,满朝公卿竟然争执这么久还没个结果,真是厉害了我的国!”如果此语流传千年之后,被人如此引用,“千年之前,民众曾经自豪地讴歌道:‘厉害了我的国’”,岂非令人哭笑不得? 执着于呆板的字句,必将绝缘于诗歌的真实意图;而用几千年前的夸张诗歌,论证当代民众与君主之间的人身隶属的法律关系,更属牛头马嘴、阴差阳错。法家的国家起源理论与自然社会中民众的生存状态,可参见《商君书·开塞》“天地设而民生之”一节。 那么,君主与民众之间,究竟是何关系?让我费点口舌,从源头说起。茫茫太古,有天地民众,而没有君主。当此之时,民众不是任何人的臣。即便是古典时代最为君主辩护的法家,也不得不承认:此时的世上只有“天民”“生民”,而无“臣民”。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复杂化、利害关系的剧烈化,君主出现了。难道因为君主出现,便使得所有“天民”自动转变成“臣民”?当然不是如此。毋宁说:正是因为有人主动放弃“天民”的资格,以“臣民”的身份臣服于另一个人,这才出现了君主吧! 所以问题就在于:一个人为了什么,可以主动放弃“天民”资格,转变为人身依附他人的“臣民”?《左传·文公十三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尚书·蔡仲之命》:“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正如顾生曾经引用的,古典时代的典籍告诉我们:上天生育了万民,又多此一举,为他们设置了一名君主,是为了便利他们的生活,而非妨害他们的生活。 无论如何巧为之辞,君主支配臣民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他的这一承诺:我将给天下万民带来源源不绝的“利”。这一承诺一旦失效,时代的红利一旦归零,那么君主对自己的一切装扮,什么天命所归、民心所向、大势所趋,都将烟消云散。民众抛弃一个不能给自己带来红利实惠、只会给自己带来弊端暴政的君主,绝不会有半点眷恋犹疑。 无论古典时代还是大更化以后,数十个王朝的更迭循环,无不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一个自由的“天民”自愿成为受君主拘束的“臣民”,无疑也是基于“利”。不过臣民之“利”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有一种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宁可放弃自由的人格、独立的精神,去做一名“臣民”。他们精于揣摩君主的心思,不仅要做到凡事急君主之所急,想君主之所想,甚至要揣摩出君主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欲望,揣摩君心于无形无色之中。为了君主,不要说吃苦耐劳、忍辱负重、强颜欢笑,就算放下身段、挥刀自宫,亦在所不惜。这种人,就是宦官、宫妾之臣。在座诸公都不是......
- 信息
- 导言 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 洞穴杀人案
-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 案情回溯
- 本案的相关律条清晰无疑
- 既定的公法高于无定的私善
- 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 没有一个法条可以置身法意之外
- 今之所谓公义,古之所谓残贼
- “灾荒”是本案必须考量的因素
-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 观点三 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 法律一定与运动无缘
- 立法可以随时,司法只能依法
- 法之意,在法内
- 法律的透气孔
-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 观点五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 法律与道德应当一致
- 反常案件须以权道裁断
- 观点六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 用权之害,大于行权之利
-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 有比人命更高贵的价值
-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 本案不是生命与价值的冲突,而是两种价值的冲突
- 忠孝各有适宜的场合,不应越界
- 观点八 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 人民并不天然是臣民
- 本案发生于两个法域的界缘
- 人情可以抗御公权,公权无法消灭人情
-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 观点十 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 有比“忠”“孝”位阶更高的价值
- “忠”“孝”是程序价值,“仁”“义”是实体价值
- 重大冲突,实体价值高于程序价值
- 杀人割尸喂父的行为违反人性
-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 杀人饲父出于精心预谋,不能以失态忘情开解
- 判决的方向取决于判决的后果
- 观点十三 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 法律只分辨既定的是非,不悬揣未发的利弊
- 假设可以解明实发的刑案
- 甲子杀乙兄不具有正当性
- 甲子杀乙兄不具有紧迫性
-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 最终判决
-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 第一个君主:太祖朝的法律往事
- 第二个君主:太宗朝的法律往事
- 第三个君主:宪宗朝的法律往事
- 第四个君主:玄宗朝的法律往事
- 插曲:一位海外观察者的笔记
- 第五个君主:圣宗朝的法律往事
- 插曲:另一份来自海外的观察记录
- 第N个君主:华朝后期的法律往事
- 最后一个君主:末帝朝的法律往事
- 书成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