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_毋国平;游文亭 著;汪渊智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毋国平;游文亭 著;汪渊智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七章监护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行为。这里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成年人。 一、监护人的范围和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第1款)。因本书主张区分“亲权”与“监护”,故父母监护及其规则上的特殊性被置于第七章中予以说明,此处不再赘述。此外,如前所述,父母如果已经离婚,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照顾责任(监护资格)不受影响,但是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除外。 作为法定监护的延伸,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2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27条第2款)。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监护人应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典》第32条)。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与事先意定监护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28条)。 同样,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应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32条)。 此外,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以事先约定的方式,为自己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确定监护人,该约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民法典》第33条)。 (三)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0条)。协议监护只能在监护人之间进行。前述的“遗嘱指定监护”与“事先意定监护”尽管也是一种意思自决行为,但与监护资格之移转无关。 就本条而言,应注意两点:其一,本条所包含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作限缩解释,从而不应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因为除非必要,父母作为“亲权人”,其监护职责实为父母特别承担的“照顾责任”,故其不应随意将自己的监护资格通过约定转移给他人,以逃避父母应承担的义务。 其二,监护人的协议确定不同于委托监护。后者仅属于监护职责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并不涉及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并未通过委托获得监护人资格。前者则相反,它不仅涉及监护职责的移转,也涉及监护人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即使在监护人之间,除非有资格转移的明确约定,当下监护人将被监护人交给另一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行为,通常也应该被认定为委托监护。实践中出现需要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来确定的模糊情形时,应推定为委托监护,而非协议监护。 这里,因为监护资格的移转对被监护人意义重大,故除当事人的约定之外,还应为其规定其他的法定生效要件,以便与监护人制度整体的强制性特征相符合。就此而言,这一立法政策的缺陷又与家事程序法的缺失具有密切的联系。 (四)有争议时的指定监护及指定前的临时监护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所有监护人都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几个监护人都要求承担监护责任。这时,就需要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可以由特殊法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机关)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也可以由法院基于申请指定。指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民法典》第31条第1款、第2款)。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也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第31条第4款)。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上述特殊法人或被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所在地的其他有关组织临时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第3款)。 (五)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因突发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为他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职责 (一)保护职责 对被监护人而言,监护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这不仅包括监护人防止第三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也包括监护人自己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在第二种情形中,法律尤其强调,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民法典》第35条第1款)。 (二)财产保护职责 鉴于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职责在前文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信息
- 上编 婚姻家庭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二章 婚姻关系的成立
- 第三章 夫妻身份关系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关系
- 第五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 第七章 监护
- 下编 继承法
- 第一章 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 第三章 法定继承
- 第四章 遗嘱继承
- 第五章 遗赠
-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七章 涉外继承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