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2021年卷)_夏吟兰;龙翼飞 主编;李明舜 执行主编;但淑华 执行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夏吟兰;龙翼飞 主编;李明舜 执行主编;但淑华 执行副主编
内容节选
婚姻家庭编专题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形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面两孩’视域下分担未成年人养育成本的制度设计”(17XFX019)研究成果。——以《民法典》1086条为基准 吕春娟,女,法学博士,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吕春娟 【内容摘要】父母基于人伦天性,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照顾,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最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其亲权不容任意干涉,但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拒绝或干涉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感情之父母以外的第三人,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之(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探望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与自幼建立感情深厚之人不当隔离,对其身心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判例与域外立法例,从解释论与立法论层面,剖析父母以外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正当性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表征,进而确保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亲权或者监护人的监护权免受不当干涉,同时保障父母以外第三人与未成年人探望交流需求之各法益之间,谋求一妥适之平衡点,争取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探望权 亲权 监护权 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探望权,学界也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第849页。本文出于行文需要,探望权与会面交往权根据具体上下文替换使用。 2020年5月28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6条、第1058条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父母离婚后,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亲权则由单方行使。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除亲权人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以及相关组织可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时监护人的监护权一般与亲权内容并无二致。为了保障离婚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并规定只要父母行使该权利时不损害未成年人的福祉,该权利就不应被限制或被剥夺。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核心家庭基本成为我国家庭的样态,年轻父母因为工作压力无暇照料未成年子女,此时,大多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积极踊跃参与到照料年幼的(外)孙子女的“事业”中,无论是一孩家庭抑或二孩、三孩家庭,(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外)孙子女成长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感情心力,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心理与感情联系。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迁背景下,离婚率逐年攀升,未成年人父母离婚不免会打破未成年人与(外)祖父母业已形成的亲密生活样态,继而(外)祖父母思念(外)孙子女,探望(外)孙子女遭到与未成年人直接生活的父或者母拒绝,为此闹至法院,法院较多的支持(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民法典》草案中也曾规定了祖孙之间的隔代探望权。《民法典》颁行后在司法实践中不免会再现此类案件,尤其三孩政策下父母离婚还会导致兄弟姐妹之间的探望交流需求。因此,有必要尝试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并参照外国立法例,再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判例,以此形塑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探望交流的权利。 一 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正当性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13,第200页。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将未成年人分别判由父母抚养。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当父母双方因为离婚都想成为亲权人而引发纷争时,法官一般多采用分离亲权和监护权的方式,指定与未成年人同居父母一方为亲权人,非同居父母一方为监护权人。与此同时,父母双方有轮流抚养,也即共同抚养子女的意愿时,法官也会采用通过分离亲权和监护权的方式以达到共同亲权的目的。如上所述,核心家庭中(外)祖父母承担了养育(外)孙子女的重任,一旦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之后该未成年人随其父母任何一方生活时,其与(外)祖父母的亲密生活状态则被破坏。所以,学理上,我国学者提出应该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上赋予(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 立法上,2018年9月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赋予(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恰是基于伦理亲情、尊重客观事实而对民众需求的回应,立法机关在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时将这一规定取消,其中缘由,笔者揣测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纷繁复杂之个案。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关系既是因血缘产生的自然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我国《宪法》、《民法典》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基本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度提升,父母离婚后一系列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问题随之显现,诸如(外)祖父母对他们悉心照顾、疼爱有加的(外)孙子女因为其父母离婚使得祖孙之间的探望交流被阻隔,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离婚被迫分开,日常的亲情互动也被打破。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
- 信息
- 本期文章
- 卷首语
- 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
- 坚持与主导,回归与谦抑——诠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属性和私法属性
- 优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法表达
- 《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身份法定与约定——以《民法典》第1045条和第1050条为中心
- 父母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形塑——以《民法典》1086条为基准
-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单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
- 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立场比较与立法价值探析
- 遗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构建——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可行性探讨
- 身份关系的本质特点及其可意定性
-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法律效力研究
- 美国离婚时的婚姻财产认定与分割
- 关于北京市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问题的调研报告
-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离婚分割实务探析
-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法律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适用中应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人地位——兼评我国《民法典》中的继承人类型
- 论婚姻人身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