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2020年卷)_夏吟兰 主编;龙翼飞 主编;薛宁兰 执行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夏吟兰 主编;龙翼飞 主编;薛宁兰 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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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本文原载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本文标题略有改动。诉讼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的实证研究 ——以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陈颖,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陈颖 【内容摘要】通过对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诉讼离婚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可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过于保守,即使认定了“家庭暴力”情节,也无法令施暴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过低的违法成本无法有效防治家暴行为。为此,应调整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认证规则,对受害人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有效认定家庭暴力情节,同时明确施暴人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家庭暴力 离婚诉讼 情节认定 家庭暴力,作为全球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学科的专门知识、多部门的协同合作,以便对其加以预防和控制。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人民法院遏制家庭暴力的手段主要是对“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以及在认定存在家暴情节后对施暴者的惩戒。《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为了解其对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影响,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在“家庭暴力”情节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司法统计,并辅以深度访谈(笔者走访了福州市区基层法院16名民一庭法官),对福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近3年审理的涉家暴离婚案件进行微观图景的实证分析,以期对诉讼实践有所裨益。 一 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调研情况在92份判决书中有2份判决需要剔除:一是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443号判决,原告的诉讼主张中没有提及家庭暴力情形,仅为法院所引用的法条中涉及“家庭暴力”字眼;二是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735号判决,相同的案号但以不同的案由上传了两次。 笔者以“无讼检索”为搜索平台,以“离婚纠纷”“家庭暴力”为搜索条件,查找福州市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民事判决书,一共得到92份判决书,经过查阅整理后,可以作为分析样本的判决书有90份。 从文书的制作时间看,2016年有89份,2017年有1份,2018年和2019年均无数据。这90起案件中,原告(90份判决书中原告均声称自己是家暴受害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得到认定的案件仅为2起,一件法院判决离婚,另一件法院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笔者将以此为切入点,对搜集所得的判决书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 1. 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案件洪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闽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4民初294号。 在法院认定有家庭暴力情节的两起案件中,受害人都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施暴行为,例如报警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公安机关执法获得的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举证,为家庭暴力情节得到法院的认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项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从笔者所查阅到的这份认定“家庭暴力”并同意离婚的判决书 中可以看到,比起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法官更加侧重考虑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该案之所以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曾在2015年起诉离婚但被驳回,于2016年再次起诉离婚,据此,法官认定夫妻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无法解决的地步,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家庭暴力”因素对判决离婚的影响不大。 2. 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何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919号。 在另一起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 中,原告就家暴事实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举证,其出示了被告的保证书一份以及公安局报警登记表一份,证明力较强。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不能就此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然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可原告也曾原谅过被告,且被告也为此进行忏悔,故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只要双方不计前嫌,为子女健康成长及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夫妻是可能和好的,故原告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即使家暴情节得到认定,法官也没有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离婚,而是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如今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的普遍考量,同样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因素对判决离婚的影响不大。 (二)不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 在检索到的90份判决书中,所有......

  1. 信息
  2. 本期文章
  3. 卷首语
  4.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5.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及立法模式
  6. 婚姻家庭编立法中的程序性要件设置问题探析
  7.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8. 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立法研究
  9. 我国遗产管理人权责立法的类型化逻辑及其展开
  10. 国家介入儿童监护的生成机理与生成条件
  11. 法定婚龄及其性别平等思考
  12. 生育权的三维解读
  13. 代孕合法化及相关问题研究
  14. 诉讼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的实证研究
  15.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16. 儿童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事由的比较研究
  17. 论成年监护的司法干预原则
  18. 离婚救济制度的构建
  19. 走出日本意定监护的困境
  20. 被收养人成年后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21.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2016年成年人监护法》
  22. 鸿儒硕学 法学春秋
  23.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改建议
  24.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名与体例的修改建议
  2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对同居关系做适度调整
  26. 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修改建议
  27.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理论观点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