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2020年卷)_夏吟兰 主编;龙翼飞 主编;薛宁兰 执行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夏吟兰 主编;龙翼飞 主编;薛宁兰 执行主编
内容节选
实务探讨本文原载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本文标题略有改动。诉讼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的实证研究 ——以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陈颖,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陈颖 【内容摘要】通过对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诉讼离婚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可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过于保守,即使认定了“家庭暴力”情节,也无法令施暴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过低的违法成本无法有效防治家暴行为。为此,应调整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认证规则,对受害人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有效认定家庭暴力情节,同时明确施暴人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家庭暴力 离婚诉讼 情节认定 家庭暴力,作为全球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学科的专门知识、多部门的协同合作,以便对其加以预防和控制。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人民法院遏制家庭暴力的手段主要是对“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以及在认定存在家暴情节后对施暴者的惩戒。《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为了解其对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影响,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在“家庭暴力”情节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司法统计,并辅以深度访谈(笔者走访了福州市区基层法院16名民一庭法官),对福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近3年审理的涉家暴离婚案件进行微观图景的实证分析,以期对诉讼实践有所裨益。 一 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调研情况在92份判决书中有2份判决需要剔除:一是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443号判决,原告的诉讼主张中没有提及家庭暴力情形,仅为法院所引用的法条中涉及“家庭暴力”字眼;二是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735号判决,相同的案号但以不同的案由上传了两次。 笔者以“无讼检索”为搜索平台,以“离婚纠纷”“家庭暴力”为搜索条件,查找福州市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民事判决书,一共得到92份判决书,经过查阅整理后,可以作为分析样本的判决书有90份。 从文书的制作时间看,2016年有89份,2017年有1份,2018年和2019年均无数据。这90起案件中,原告(90份判决书中原告均声称自己是家暴受害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得到认定的案件仅为2起,一件法院判决离婚,另一件法院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笔者将以此为切入点,对搜集所得的判决书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 1. 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案件洪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闽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4民初294号。 在法院认定有家庭暴力情节的两起案件中,受害人都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施暴行为,例如报警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公安机关执法获得的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举证,为家庭暴力情节得到法院的认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项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从笔者所查阅到的这份认定“家庭暴力”并同意离婚的判决书 中可以看到,比起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法官更加侧重考虑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该案之所以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曾在2015年起诉离婚但被驳回,于2016年再次起诉离婚,据此,法官认定夫妻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无法解决的地步,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家庭暴力”因素对判决离婚的影响不大。 2. 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何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919号。 在另一起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 中,原告就家暴事实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举证,其出示了被告的保证书一份以及公安局报警登记表一份,证明力较强。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不能就此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然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可原告也曾原谅过被告,且被告也为此进行忏悔,故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只要双方不计前嫌,为子女健康成长及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夫妻是可能和好的,故原告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即使家暴情节得到认定,法官也没有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离婚,而是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如今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的普遍考量,同样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因素对判决离婚的影响不大。 (二)不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 在检索到的90份判决书中,所有......
- 信息
- 本期文章
- 卷首语
-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及立法模式
- 婚姻家庭编立法中的程序性要件设置问题探析
-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 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立法研究
- 我国遗产管理人权责立法的类型化逻辑及其展开
- 国家介入儿童监护的生成机理与生成条件
- 法定婚龄及其性别平等思考
- 生育权的三维解读
- 代孕合法化及相关问题研究
- 诉讼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的实证研究
-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 儿童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事由的比较研究
- 论成年监护的司法干预原则
- 离婚救济制度的构建
- 走出日本意定监护的困境
- 被收养人成年后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2016年成年人监护法》
- 鸿儒硕学 法学春秋
-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改建议
-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名与体例的修改建议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对同居关系做适度调整
- 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修改建议
-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理论观点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