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2019年卷)_夏吟兰 主编;龙翼飞 主编;李洪祥 执行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夏吟兰 主编;龙翼飞 主编;李洪祥 执行主编
内容节选
青年论坛该文被收入孟祥刚主编《家事审判研究:“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优秀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婚姻家庭法中的差异原则 高云鹏,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于晓丽,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高云鹏 于晓丽 【内容摘要】以我国婚姻家庭法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历史发展进程为研究起点,对现行《婚姻法》基本原则对女性权利保护的“男女平等+特别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对其在未来婚姻家庭法中继续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疑问,提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差异原则,认为差异原则的内涵应包括平等性差异和保护性差异两部分,保护性差异应以平等性差异为基础。 【关键词】男女平等 差异原则 平等性差异 保护性差异 一 问题的提出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确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为家庭中的女性提供双重权利保障,对我国女性权利的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0年《婚姻法》把“男女权利平等”改为“男女平等”,保留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该原则被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继承并适用至今。未来婚姻家庭法被纳入民法典体系后,将从独立的法律部门变为民法典分则中的一部分,既要和民法典的私法体系保持统一性和一致性,也需要有身份法独特的例外性。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是依然延续历史传统,还是要结合民法典的背景及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进行修正,是一个迫切需要讨论的问题。 二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进程回顾 (一)1950年《婚姻法》——实现形式平等陈文联:《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的历史命运与现代路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相较于西方女性以争取法律地位平等为开端的平权之路,我国女性解放并非完全源于自身的觉醒,而是和民族解放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意识到妇女解放与民族解放的必然联系,将其纳为阶级和民族解放运动的一部分。 1950年《婚姻法》把“男女权利平等”作为基本原则,而不是“男女平等”,旨在以赋权性规定实现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完成婚姻家庭领域废旧立新的伟大历史使命。薛宁兰:《新中国婚姻立法的男女平等价值观衡量》,《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杨大文、刘素萍:《论我国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法学研究》1963年第2期。 强调男女权利平等的同时,这部《婚姻法》的立法理念也强调性别差异,突出体现了对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护。 学界给予该法高度评价,认为它立法理念先进,各条规定均紧扣立法目的,触及了中国封建社会以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的家庭制度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关系内核,对当时女性地位的改变大有裨益。也提出由于一部分妇女还没有参加社会生产,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或是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存在事实上的差别。 刘洁:《“男女平等”的异化与误读——以集体化时期太行山区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为例》,《党史研究与教学》2014年第1期。 这一阶段,取得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对女性来说具有重大的突破性,这与女性受压迫的独特经历相关。女性纷纷突破男尊女卑的束缚,走出家庭,进入社会,自身解放的同时也满足了经济建设对更多劳动力的需求。遗憾的是这一时期的性别平等观念很快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男女权利上的平等进一步被误读为绝对平等,妇女参加社会生产被作为男女平等的首要表现形式。在生产中出现了因忽视男女生理的差别,妇女过度劳动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形。“男女都一样”成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男女平等的最高诠释。 (二)1980年《婚姻法》——追求实质平等周道鸾:《新婚姻法比原婚姻法有哪些重大发展》,《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 1980年《婚姻法》在基本原则部分把“男女权利平等”改为“男女平等”,同时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修改,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担负平等的义务。 如在抚养子女问题上,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债务清偿时,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这些规定较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变化,正是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向男女平等原则转变的制度体现。 由于这个时期的平等观依然没有消除“去性别化”的局限性,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女性为这种“去性别化”的平等付出了代价。当女性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工作中,男性却并没有回归家庭,家务劳动由女性承担的传统格局并没有相应改变,女性承担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女性的生存状况在社会大变革的冲击下面临着新的挑战,促使人们对男女平等原则产生新的思考和分歧。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社会学研究》上刊登了一系列关于男女平等的讨论文章。这些文章围绕郑也夫提出的“代价论”展开,......
- 信息
- 本期文章
- 前言
-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对婚姻家庭编的影响
-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对特定群体之人权保障
- 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 关于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的立法思考
- 改革与完善收养人条件的立法进路
- 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
- 论直系姻亲的发生、终止及其法律效力
- 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意定监护法”草案评析
-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支持决策
- 吉林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情况分析
- 从行政审判角度对我国婚姻制度的考察
- 婚姻家庭法中的差异原则
-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人本价值的偏离与回归
- 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伪命题
- 法国成年人保护制度现代化述评
- 近现代意大利家庭法的发展阶段与借鉴
- 脆弱性与无法避免的不平等
-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建言咨政”部分的说明
-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复函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2017年9月26日稿)》的修改建议
-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改建议
-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
-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会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