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好奇心(修订版)_余丰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余丰泳
内容节选
概率论、贝叶斯与司法证明 1 卡夫卡笔下的K,始终进不了城堡的门,“法的门前”是他留给这个世界的一个深刻隐喻。海子诗歌里面的意象满是大地、村庄、河流、太阳、死亡,而非标的物、不动产、人身权这些法律概念。格林兄弟不只会搜集、编写童话,要是没有哥哥雅各布的课堂笔记,他的老师萨维尼可能也不会这么著名。有些人从法学院逃出去了,成了诗人、文学家,也有人硬要冲进来,却伯应该算是一位。 劳伦斯·H.却伯在哈佛大学最先学的是数学专业,研究领域是代数拓扑学,他放弃了数学这种“孤独的探索”,投入法学之中,24岁拿到法学博士学位(J.D)。虽然弃理从法,数学还是随即帮了法学的大忙。当科林斯的卷宗来到加州最高法院托布里纳法官的案前时,却伯正是他的书记员。最终的法院意见里并没有却伯的名字,他却是藏在背后的捉刀人,在这份不具名的作品里,却伯赢得了与另一个数学家的对决,并将这个案例载入史册。 对一个刑事案件而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是非常有说服力的,科林斯案的主要证据就来自两名证人,71岁的布鲁克斯夫人和66岁的贝斯。布鲁克斯是本案中的被害人,1964年6月18日中午,她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到了抢劫,还被摔倒在地上,只看到抢劫者是一个金色头发的女人,不远处正在为草坪浇水的贝斯则看到这个扎着金色马尾的女人逃走了,随后上了一辆黄色的轿车,开车的司机是有着络腮胡的黑人男子。遗憾的是,在法庭上,布鲁克斯并不能指认出珍妮特·科林斯就是作案者,贝斯虽然指认了马尔科姆·科林斯就是那个司机,但他也只是在轿车经过时打了一个照面。在犯罪发生之后的几天所作的辨认,他没有指认出来,而开庭的这一天,都已经过去整整五个月了,反而认出来了。科林斯夫妇被找到也属偶然,他们符合了上述描写的所有特征,又恰巧经常出现在犯罪地附近。 为什么数学会跟法庭扯上关系?是因为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说服陪审团,初出茅庐才两年的检察官希尼塔大概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一时灵光闪现,他想到了概率论或许可以帮忙,于是数学就被派上了用场。 他找到了一位数学家,是加州大学长滩分校的马丁内斯,26岁的助理教授,当时正在教概率论。希尼塔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概率表格,他估算了此案中被告人每一项特征的概率:黄色轿车1/10,八字须男性1/4,络腮胡黑人1/10,扎马尾的女性1/10,金发女性1/3,轿车里不同肤色的夫妻1/1000。这得到了马丁内斯的认可,运用乘法定律,这六个单独的概率值相乘,结果是1/12000000,如此小概率的可能性很难发生,几乎不可能在洛杉矶地区找到能同时符合六项特征的夫妇,不管陪审团是否因此被说服了,科林斯夫妇最终被判抢劫罪成立。 这算是马丁内斯的一次战果,虽然多年之后他表示后悔出现在法庭,作为专家证人踏入这个实在不应该纠缠的地方。现在另一个数学家要出场了,他不在上诉法庭,因为上诉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正是由于媒体的肆意渲染,使这个案子在短时间内已经红遍美国,1967年,案子来到了加州最高法院。 该却伯大显身手了。他担心量化的数学误用了无法被量化的事实,指出了其中隐含的四个错误,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中,几乎犯了概率论的所有常见错误。第一个错误是上述1/3、1/10等这些分数到底是如何得出的,它们根本没有统计数据作为支撑,只是检察官的估算,这些数字已经很离谱了,希尼塔在法庭上的策略还是欲擒故纵,引导陪审员告诉他们这些估算还是保守的。第二个错误是误用了乘法原理,只有各个事件是独立的时候才能够适用,而希尼塔归纳的每一种特征显然不是独立的,扎马尾的女性和金发女郎可以归于同一个人身上,有八字须的人更可能有络腮胡。第三个错误是误信了证人的判断,目击证人提供的这些特征亦有可能出错,或者有偏差,比如黄色轿车的黄是米黄、淡黄还是鹅黄? 最后一个错误最不易被发觉。希尼塔给出的这些概率不是准确的,事实上并不是1/12000000,可能只是1/120000,不过这个数字也足够大了,科林斯夫妇不是抢劫者的概率如果是1/120000,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他们是抢劫者的概率就是119999/120000,这差不多也接近100%了。看起来似乎如此,实际上却是错误的。这涉及嫌疑人的有罪概率与谁来比较的问题,即使找到符合特征的嫌疑人很不容易,仍要考虑其他人中间是否也有这样特征的人。如果人口基础庞大,假设这个城市有百万人口,那么按照1/120000这个概率,他们中间能同时符合这些特征的人起码就有八对,而现在只找到科林斯夫妇一对,那么抓对人的概率就变得很小了,只有12.5%,科林斯夫妇很可能真是无辜者。 讲述这个故事并没有遵照时间顺序,而是以人物志的方式。很显然,科林斯案的主角不是科林斯夫妇,而是当时身为书记员的数学家却伯,虽然他后来更引人注目的身份是著名宪法学家,是卷帙浩繁的《美国宪法》的作者。科林斯案是概率论登上刑事法庭的一个经典案例,通过计算寻求正义取得......
- 信息
- 站在法律写作的另一头(代自序)
- 站在法律写作的另一头(代自序)
- 温故罪名检视
- 什么是盗窃罪
- 夜盗、夜禁及其他
- 通奸的罪与罚
- 强奸罪的“常识”
- 杀人者的罪责
- 梁山是黑社会组织吗
- 知新刑案远眺
- 被忽视的物证与冷知识
- 苏珊娜的故事
- 寻访帕梅拉案现场
- 从宋江的两个死罪说起
- 毒药、悬案及检讨
- 概率论、贝叶斯与司法证明
- 切问书影之余
- 跛足的法律
- 辩诉交易为什么胜利
- 十二怒汉的世界
- K的遭遇与金子的诉讼
- 论失败的重要性
- 两位“90后”的刑法人生
- 近思刑律所及
- 从车马伤人到危险驾驶
- 声名狼藉的“口袋罪”
- 决斗、打架与正当防卫
- 一次虚拟的刑法观对话
- 非法证据排除之惑
- 缚在卷宗里的审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修订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