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概论(第4版)_杨淑娟 主编;卫学莉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淑娟 主编;卫学莉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四节食品生产经营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一般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②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③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④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⑧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⑨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⑩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以上第六项的规定。 (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⑤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⑦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⑩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
- 信息
- 纸质版编者名单
- 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划教材临床医学专业第四轮修订说明
- 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划教材临床医学专业第四轮教材目录
- 第四届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划教材评审委员会名单
- 前言
-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
-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 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和法律关系
- 第三节 卫生法渊源和体系
- 第四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五节 卫生法律责任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医疗机构概述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
- 第三节 医疗机构执业
- 第四节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 第四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四章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 第四节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五章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医疗侵权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六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三节 结核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七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献血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血站管理法律制度
-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五节 临床用血管理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八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
- 第四节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五节 食品检验
- 第六节 食品进出口
- 第七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第八节 监督管理制度
- 第九节 法律责任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九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药品生产和经营
- 第三节 药品质量管理
- 第四节 药品监督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十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论
- 第二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消毒产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十一章 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十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职业病预防与防护
- 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第四节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 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十三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中医药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中医药文化保护法律制度
- 第四节 中医药发展保障措施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十四章 医学科学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理论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 第三节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 第四节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 第五节 其他医学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第十五章 卫生法律救济
-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
- 第二节 卫生行政诉讼
- 第三节 卫生民事诉讼
- 第四节 卫生刑事诉讼
- 学习小结
- 复习参考题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