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讲义_王旭 杜吾青 刘子豪 陈佩彤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旭 杜吾青 刘子豪 陈佩彤
内容节选
第一节 监察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首长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相结合王旭:《作为国家机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为“一府一委两院”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委员会自然也要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基本的机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内含两条规范原理“集中有效执行民主、克服决而不行”和“民主有效制约集中、防止各自为政”,民主集中制的理论逻辑是既反对分散主义,也警惕专断主义;既强调集中执行,也强调民主对集中的有效制约。 民主集中制的规范要求体现在监察程序中关于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和监察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体系中。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制贯彻了民主集中制集中的维度,强调通过权力的集中行使来有效执行民主。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民主的维度,强调通过民主有效制约集中,防止权力的专断。在《监察法》的监察程序立法中,两类制度并存于其中,共同构成监察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样态。《监察法》程序性规定中的集中决定制包含以下两处:(1)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2)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集体决定制包含以下五处:(1)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3)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4)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5)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内容,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监察程序立法在整体上采取了首长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但具体来看,留置的决定、监察调查审理报告的审议等重要事项都采取集体决定的方式,而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批准立案、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等相对次要的事项则采取首长决定制。 二、书面记录规则 书面记录规则是指对于监察程序中的每一项重要工作都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予以固定,留待日后审议、检查和监督。《监察法》规定: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这些书面记录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1)对于案件线索的记录。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2)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形成的记录。对于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名。(3)违法犯罪事实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给被调查人核对,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对被调查人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对被调查人提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成立的予以采纳。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列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调查依据、调查过程,涉嫌的主要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置建议及法律依据,并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4)审理报告。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内容,提请监察机关集体......
- 信息
- 绪论 从“在宪法轨道上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准确理解《监察法》
- 一、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宪法意义
- 二、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宪法依据
- 三、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宪法要求
- 第一讲 监察法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监察法的立法宗旨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 第三节 国家监察工作的主要目标:监察全覆盖
- 第二讲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
- 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
- 第二节 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
- 第三节 监察派驻制度
- 第四节 派驻监督的监察职责
- 第三讲 监察对象与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
- 第二节 监察对象的范围
- 第三节 监察管辖制度
- 第四讲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监察权限概述
- 第二节 监察监督权限
- 第三节 监察调查权限
- 第四节 监察处置权限
- 第五讲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监察程序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线索处置程序
- 第三节 初步核实程序
- 第四节 立案程序
- 第五节 调查程序
- 第六节 审理程序
- 第七节 处置程序
- 第六讲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第二节 内部监督
- 第三节 外部监督
- 第四节 监察救济制度
- 第七讲 监察法律责任
- 第一节 监察法律责任概述
- 第二节 监察法律责任的主体、事由和类型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