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通则判解研究与适用_何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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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0页。 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实践需求,现代民法对涉及第三人合同予以认可。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为涉他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下文混同使用)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罗马法除有若干例外,原则上唯承认契约仅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故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之格言。统揽各国立法,为实际上交易的需要,打破罗马时代的极端个人主义,一般承认涉他契约。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增加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在研究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之前,先看两则案例: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5998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35: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给第三人 H公司、蔡某芬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菊(胡某兴之母)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甲方已为泥水班组员工购买保险,考虑到保险理赔时间长且手续烦琐,乙方认可,上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中已包含了由甲方代保险公司垫付的胡某兴伤残或死亡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授权委托H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和收款手续,且乙方同意提供理赔和收款所需的相关全部资料,H公司垫付的费用有权在理赔款中予以抵扣。”2018年5月4日,张某菊等人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H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菊等人系死者胡某兴(因高坠事故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的直系亲属。事故发生后,死者胡某兴生前务工单位H公司已与死者胡某兴家属达成一致,H公司垫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供养费、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金、死亡保险赔偿金等,上述款项已通过现场班组负责人预先支付给死者胡某兴家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书),现委托人张某菊特委托H公司作为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该《委托书》经过公证。 生效裁判认为,H公司在代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胡某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能否取得该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依附于特定人身关系的期待权,不能随便转让;但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已经确定,此时的受益权则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该权利具有财产性和确定性,原则上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而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可转让性,且禁止转让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本案中,被保险人死者胡某兴是在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死,因该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将成为死者的遗产,本应由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决定是否向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H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及经公证的《委托书》明确死者胡某兴继承人授权并全权委托H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和收款手续,可见死者继承人在获得H公司支付包括死亡保险赔偿金在内的补偿款后,实质上已将案涉保险合同之保险金请求权让与H公司。这种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对于H公司而言,旨在先行补偿安抚死者家属的同时,通过受让取得相应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做好后续的保险理赔手续;对于死者继承人而言,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并可避免增加理赔或诉讼而产生的成本,而且该转让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存在道德风险。因此,H公司在代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死者胡某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以其受让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详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185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6:第三人拒绝履约时债务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2019年1月9日,冯某代表R公司与S置业公司签订销售劳务合同,约定S置业公司委托R公司销售其开发的20套成套住宅,销售代理期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3日,S置业公司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收到全部购房款时,结算并支付R公司佣金。2020年1月19日,冯某代表R公司与S置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S置业公司以抵押方式向R公司指定人王某融资3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到账为准),用于缴纳银行保证金。S置业公司以其名下房产网签作备案方式作抵押,网签至R公司指定人名下。在首笔银行贷款支付给S置业公司后,S置业公司偿还R公司指定人垫付的银行保证金本金及融资费用,融资费用由R公司承担。S置业公司给R公司结算佣金时在佣金里扣除前期由S置业公司垫付的融资费用。S置......

  1. 信息
  2. 何志简介
  3. 总序
  4. 前言
  5. 本书主要法律文件名称及缩略语对照表
  6. 第一章 合同的一般规定
  7. 第一节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8. 第二节 合同编基本原则的适用
  9. 第三节 合同的解释
  10. 第四节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2.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形式
  13.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要件
  14. 第三节 合同订立中的要约
  15. 第四节 合同订立中的承诺
  16. 第五节 格式合同
  17. 第六节 悬赏广告
  18. 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
  19.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20.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21. 第二节 效力待定合同的司法认定
  22. 第三节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23. 第四节 无效合同的司法处理
  24. 第五节 可撤销合同的司法认定
  2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6.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27. 第二节 选择之债的司法处理
  28. 第三节 按份之债的司法处理
  29. 第四节 连带之债的司法处理
  30. 第五节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31. 第六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2. 第七节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33.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34.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35.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36. 第三节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37. 第四节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情形的司法认定
  38. 第五节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39. 第六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40.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1.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42. 第二节 债权的转让
  43. 第三节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
  44.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45.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6. 第一节 债权债务终止概述
  47. 第二节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确定原则
  48.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49. 第四节 抵销
  50. 第五节 提存
  51. 第六节 免除与混同
  52. 第八章 违约责任
  53.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54. 第二节 合同违约行为的常见形态
  55. 第三节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继续履行
  56. 第四节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赔偿损失
  57. 第五节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支付违约金
  58. 第六节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定金
  59. 附录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