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行政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内容节选
35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充分——王明彪诉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门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 3.当事人: 原告:王明彪 被告: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第三人:孔宪朝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0日,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寺儿沟村村民孔庆合的儿子孔繁财结婚,孔宪朝、孔庆尧和王明彪前来贺喜。因王明彪和孔庆尧的妻子赵桂仓在2012年10月16日发生过纠纷,所以酒后的王明彪和孔庆尧发生争吵,孔宪朝过来也和王明彪吵了起来。村民万积合等人将王明彪拉出门外,后孔庆尧向门源县公安局东川派出所报案称王明彪打伤了孔宪朝。2013年3月31日原告带领第三人到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慢支炎、肺气肿、肺心病。2.双肺陈旧性TB,双肺间质纤维化改变。3.右侧胸膜肥厚粘连并左侧少量胸腔积液。4月1日孔宪朝去门源县协和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胸部外伤,原发性高血压2级,腰椎骨质增生,慢性肝炎。而4月10日一名自称孔先朝,年龄41岁的人在青海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鼻骨骨折; 2.面部软组织钝挫伤; 3.右颧骨骨折; 4.脑梗塞。根据上述诊断,门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孔宪朝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后神经症状的出现及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属轻微伤。后被告对原告王明彪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对应2014年11月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门源县公安局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治安罚款1000元的处罚错误。首先,从本案的程序来看,被告门源县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即调查在前,报案在后。报案人孔庆尧于2013年3 月30日14时20分向门源县公安局东川派出所报案,门源县公安局东川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也是2013年3月30日14时20分,对当事人王明彪的询问时间在报案前的2013年3月30日13时25分至2013年3月30日13时57分,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签名也是3月30日,而谈话内容证明了不是3月30日当天,时间与谈话内容自相矛盾。对证人孔庆顺的询问时间在报案前的2013年3月30日12时50分至2013年3月30日13时25分。在案发的当日被告没有及时询问第三人的伤情和打架经过,而在事后的4月12日才对第三人孔宪朝进行询问,这就会导致伤情人为的变化。其次,第三人孔宪朝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即2013年3月31日原告带领第三人到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慢支炎、肺气肿、肺心病。2.双肺陈旧性TB,双肺间质纤维化改变。3.右侧胸膜肥厚粘连并左侧少量胸腔积液。4月1日到门源县协和医院诊断情况证明,孔宪朝在协和医院住院是从2013年4月1日至4月11日,诊断结果:胸部外伤,原发性高血压2级,腰椎骨质增生,慢性肝炎。没有查出:“面部青肿、软组织钝挫伤、鼻骨骨折”。而时过十日的2013年4月10日,青海省人民医院影像中心CT报告单证明一名叫孔先朝,年龄41岁的人的被诊断为: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脑白质变性;鼻骨、右侧颧骨多发骨折。再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殴打第三人孔宪朝的证据。被告认定原告王明彪殴打第三人孔宪朝,在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孔庆尧、孔繁财、孔庆顺、孔庆生的证言,但上述证人均系孔宪朝、孔庆尧的亲属。且王明彪与孔庆尧有利害关系。而证人万积合、王明社、乔德平、乔永祥、宋秀菊、万积成的证言均证明现场没有人受伤,王明彪没有打到孔宪朝的事实。所以,门公(治)行罚决字(2013) 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其对原告王明彪的处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3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门源县公安局门公(治)行罚决字[2013]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门源县公安局承担。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亲朋酒宴上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门源县公安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首先,门源县公安局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但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门源县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在前,报案在后,从而程序的不合法也就影响了实体的公正。 其次,本案中的相关证人证言、前后三个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及人体损伤鉴定之间不能的相互关联,证据之间更不能加以证明,对在场人的谈话时间与内容自相矛盾,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导致该案的被告门源县公安局败诉。究其原......
- 信息
- 序
- 一、行政不作为
- 1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隆元秋、杨春华诉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二、行政确认
- 9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有关“工作时间”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理解——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三、行政许可
- 29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条件——卢氏县舜鑫驿栈有限公司诉卢氏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撤销案
- 四、行政征收
- 34 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审查之限度——王瑞敏诉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案
- 五、行政处罚
- 35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充分——王明彪诉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 六、行政强制
- 47 未在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诉讼期限届满后对违法建筑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应予以撤销——赖东望不服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 七、行政裁决
- 50 瑕疵行政行为与公众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之间冲突解决的价值取向——雷显仲诉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 八、国家赔偿
- 52 赔偿执行回转款应否支付利息——李德祥等申请连山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 九、行政程序
- 56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意义——茫崖行政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案
- 十、政府信息公开
- 62 行政机关应正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规定——钮卫娟、浦小燕诉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十一、其他行政行为
- 71 医患纠纷中民事诉讼与行政监督的优先问题——金福冠等诉苏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监督案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 中国法院2012、2013、2014、2015年度案例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