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_孙宏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宏涛
内容节选
第一节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一、告知义务概述〔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杨砾、徐力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See Mark Mildred, Product Liability: Law and Insurance, LLP, 2000, p.229.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现代商业社会中,交易主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对于交易的成败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交易主体掌握的交易信息越多、越及时,就越能占据主动地位,相反,如果交易主体掌握的交易信息很少而且非常落后,就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交易主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都不相同,这种信息掌握程度的差异在经济学上称为信息不对称。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最突出的表现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的掌握占据了绝对优势。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披露错误信息,就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价,并可能继而影响到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尽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保险人实力的不断增强,保险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增多,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信息不是免费的,信息的获取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正如美国学者西蒙所言:“信息不对称除了由于技术条件与认知能力的限制之外,还因为部分信息的收集成本过高,成为获取信息的阻碍。” 由此可见,考虑到成本因素,保险人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情况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之前,保险人必须要知晓其承保风险的相关信息。通常情况下,上述过程是通过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提供其营业性质及营业额等完成的。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承保风险并科学确定保险费率。 这也是各国保险立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即保险法中的告知制度。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按照该规定,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应当将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计算保险费率。如前文所述,按照利益相关主体理论的分析框架,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其生产的产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在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实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此时,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还直接影响到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所承载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和价值追求能否实现。原因在于,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很难正确计算保险费率并决定是否承保。长此以往,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会节节攀升,并可能出现经营亏损。而为了弥补亏损,保险人就不得不提高保费,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如实披露保险标的信息的投保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们或者因为无力负担高额保费而退出产品责任保险,或者认识到自己实际上是以多缴保费的形式补贴高风险者,从而可能选择自行承担损失风险,放弃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此种情形的出现将直接导致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辅助工具的功能无法实现。因此,在产品责任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清晰确立不仅关系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控制,还直接关系到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能否真正实现。 二、告知义务之关键See Sharon Cohen Collier, Insurance Law, Denver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98, Vol.75, pp.1015-1016. 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告知的内容并不是无限的,而应当是与保险标的风险评估相关的“重要事实”。重要事实这一概念源于英国保险法,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将重要事实界定为“足以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1930年《瑞士保险契约法》第4条将重要事实界定为“对于保险人为订立合同与否的决定有影响的有关危险事实”。20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第19条第1款将重要事实界定为“对保险人决定订立保险合同有重要影响的事实”。2005年《法国保险合同法》第15条将重要事实界定为“投保人知悉的影响危险承受性质的事实”。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则将重要事实界定为“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在美国,各个法院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可以分为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根据客观标准,重要事实是指“一个谨慎的保险人认为会增加承保危险的事实”。根据主观标准,......
- 信息
- “经济法文库”总序
- 内容简介
- 绪论
- 第一章 产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产品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之功效分析
- 第二章 产品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产品责任
- 第一节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 第二节 产品责任类型之一:食品产品责任分析
- 第三节 产品责任类型之二:药品产品责任分析
- 第四节 产品责任类型之三:信息产品责任分析
- 第三章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之当事人分析
- 第一节 投保人
- 第二节 被保险人
- 第三节 第三人
- 第四章 产品责任保险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 第一节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二节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第五章 产品责任保险人之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 第一节 基本承保范围
- 第二节 附加承保范围
- 第三节 除外责任
- 第六章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之推行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强制保险概况分析
- 第二节 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现实基础
- 第四节 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具体构想
- 第五节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
- 第六节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