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本通(第10版)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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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 部门规章及文件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2011年8月8日 国食药监食〔2011〕372号) 第3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4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5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6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7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8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9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10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11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12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13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14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15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17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18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19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四章 损害赔偿
- 第五章 罚则
- 第六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 法律一本通丛书·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