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和谐:360度解码企业劳资风险管控及争议化解_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蒋阳兵;张莹;孔霞 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蒋阳兵;张莹;孔霞 著
内容节选
1. 新型用工关系概述 1.1 新型用工关系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推进,各行各业都走上了互联网探索之路,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创新型用工模式随之出现,当前比较典型的是共享经济背景下的网约车、快递平台、外卖骑手、代驾等新型用工模式。“平台+个人”共享经济用工模式,逐步取代了用人单位直接用工模式,在新型用工模式下,不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而且依托新技术手段采取的考勤、绩效考核、审批等劳动管理方式,也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劳动管理方式。 1.2 新型用工关系中的“新名词” 1.2.1 新业态企业:与依托互联网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 1.2.2 新型用工关系: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1.2.3 新业者: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 1.3 新型用工关系新规范 2016年1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19年、2022年修正。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未释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换言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其他协议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后,各省纷纷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旨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目前很多新名词,如“新业态企业、新型用工关系、新业者”等很贴合市场实际。 作为国内经济最为活跃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约960万人)的广东省,其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方面有进一步创新的制度安排。《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中可以看到许多的亮点,为未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指明了实施路径。 1.4 新型用工关系三要素 1.4.1 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 1.4.2 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1.4.3 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 1.5 新型用工关系的特点 成为服务提供者,从平台获取第三方服务需求而为其提供服务,服务收益由平台和劳动者按协议约定分享。这样的新型用工关系与传统用工关系存在显著差别。 1.5.1 用工关系的建立存在差别。传统用工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对招聘条件和求职意向相互协商并形成合意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新型用工关系则是互联网平台设定特定条件,凡是满足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在平台上自行注册而成为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可见,建立传统用工关系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意,而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的单方意愿。 1.5.2 用工需求存在差别。传统用工关系中用工数量都是依照用工需求划定,以满足相应的岗位要求或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为限,因此用人单位设置的招聘条件往往具有针对性。而新型用工关系中平台为了能够满足更多用户的需求,有吸引尽可能多的服务提供者的需求,因此其设置的标准条件往往较低,用工基本属于“来者不拒”的状态。 1.5.3 劳动内容存在差别。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受雇完成单位内的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而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完全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1.5.4 用工待遇存在差别。传统用工关系中,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促使劳动者完成工作内容,要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环境、劳动工具等劳动条件,并制定一整套成体系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另一方面也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保障。而新型用工关系中平台仅为服务提供者提供需求信息,实际服务由劳动者自行完成,平台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也较弱,一般仅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劳动者的保障也近乎为零。 1.5.5 用工关系的解除存在......
- 信息
- 自序
- 前言
- 第一篇 招人篇
- 1. 发布招聘的法律风险防范
- 2. 办理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 3. 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 第二篇 用人篇
- 1. 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防范
- 2. 社保和公积金法律风险防范
- 3. 合理的薪酬待遇
- 4. 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
- 5. 调岗调薪技巧
- 6. 加班的法律风险防范
- 7. 假期及管理技巧
- 8. 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三篇 离职篇
- 1. 离职规范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 2. 经济补偿金
- 3. 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
- 4. 工伤处理的实务操作
- 第四篇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篇
- 1. 商业秘密保护
- 2. 竞业限制协议
- 第五篇 新型用工篇
- 1. 新型用工关系概述
- 2. 新型用工关系中法律关系的认定
- 3. 新型用工关系中各方权益保障
- 第六篇 劳动争议解决篇
- 1.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 2.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
- 3. 劳动争议胜诉的常用技巧
-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6. 工伤保险条例
-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 9.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10.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 11.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12. 最低工资规定
- 1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14.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1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 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2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2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