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研究_周春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春光
内容节选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域外法律规制的模式比较 黄海燕:《特别表决权机制的推进及规范路径》,载《西南金融》2020年第3期,第5页。 2019年3月1日,《科创板上市规则》颁布并于同日生效,这标志着差异化表决权在我国正式落地。总体而言,我国公司治理中积累的差异化表决权的适用经验是较为缺乏的,在探寻我国安排差异化表决权的路径之时可从域外已形成的法律规制的模式入手,进行类型化审视与比较。“据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46个国家(地区)中有30个国家(地区)允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公司上市。” 综合域外国家(地区)在立法层面(立法机关)、上市监管层面(主要是证监会)、交易所层面规范差异化表决权的不同进路,可以将世界范围内关于差异化表决权的立法模式归纳为:国家进行差异化表决权主导的模式、交易所进行差异化表决权主导的模式、公司章程进行差异化表决权主导的模式三种类型。 一、国家立法主导之下的差异化表决权这些保障措施包括:(1)当发行不同表决权股份(特别是超额表决权股份)时,必须得到更高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经过特别决议,而非普通决议,此处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是75%;(2)持有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破产决议或有关无表决权股的权利变动决议中拥有与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3)当存在超过一种类别的股份时,股东大会决议须附带关于每一类别股份享有的表决权的说明。2011年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中著名的曼彻斯特联队足球俱乐部计划在中国香港地区上市。控制股东格雷泽家族为确保继续对球队保持绝对控制权,要求采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发行股票,公众股东持有A类股,格雷泽家族持有B类股,B类股享有10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港交所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拒绝了AB股的差异化表决机制安排。于是,曼联队将目光投向港交所的竞争对手——新交所。虽然新交所曾考虑为曼联队做出豁免与例外性的安排,但始终受到《公司法》一股一权原则的掣肘,最终拒绝了曼联队的上市申请。随后,2012年9月曼联在美国纳斯达克正式上市。参见高菲:《新经济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86页。高菲:《新经济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87页。李燕、李理:《公司治理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正当性基础与本土化实施路径》,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4期,第88-89页。 国家主导之下差异化表决权的立法生成主要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为差异化表决权提供法律上的合法性依据。新加坡与日本是国家主导模式的典型代表。2007年,新加坡《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是新加坡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委任的公司法修改指导委员会(Company Act Review Steering Committee)进行的。2011年4月29日,公司法修改指导委员会发布了《公司法修改报告》(Report of the Steering Committee to Review the Company Act),报告主张,应当允许公众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发行超额表决权股份或无表决权股份,只需设置相应的规则保障措施, 一股一权的规定应当废止。2011年6月20日,新加坡会计与企业发展局和新加坡财政部对《公司法》的修改草案展开了公众咨询,2012年英国曼彻斯特联队尝试采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在新交所上市最终以失败告终进一步推动了《公司法》的修改。 经过两轮公开咨询,新加坡财政部于2014年9月完成《公司法》修正草案,并提交议会表决。2014年10月8日,《公司法》修正案正式经过新加坡国会的审议通过。其中第64A条规定,允许公众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超额表决权股份与无表决权股份均在允许之列。另外,修正后的《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封闭性公司发行不同表决权股份只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即可,不受《公司法》关于公众公司发行限制或附条件表决权股份的约束。 而后2018年6月26日,在经过两轮公开咨询后,新交所宣布同意符合条件的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有限制地允许差异化表决权的应用。 由此可见,新加坡《公司法》的调整直接影响到新交所上市规则的修改,正是在新加坡《公司法》原则性变动的前提下,新交所上市规则的修改才有具体的实施空间。樊纪伟:《日本复数表决权股份制度及发行公司上市规制——兼谈对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17年第4期,第71页。日本《公司法》第188条设置了单元股制度,发行上述类别股份的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以一定数的股份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者种类股东大会上可行使一个表决权的一单元股份。第189条明确,持有未满单元股份数的股东,就其所持有的单元未满股份不得在股东大会及种类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日本《公司法》第321条强制规定了13种可能给持有类别股份的股东造成损害时,必须......
- 信息
- 前言
- 导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概念厘定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形成条件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理论证成
- 第四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功能体现
- 第二章 差异化表决权的适用质疑与问题解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适用质疑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问题解构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理论框架中的差异化表决权分析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的域外探索与规制经验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域外探索的概述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域外法律规制的模式比较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域外法律规制的框架厘定
- 第四节 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的借鉴空间
- 第四章 差异化表决权在我国的立法演变与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在我国的立法生成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引入的价值明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在我国的实践考察
- 第四节 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的不足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的设计
- 第一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
- 第三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
- 第六章 国有公司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安排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的语境根植与假设厘定
- 第三节 国有公司的类型明晰与控制方式呈现
- 第四节 国有公司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的制度空间
- 第五节 国有公司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的制度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