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卷(下册)_江必新;何东宁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江必新;何东宁 等
内容节选
【规则理解】 一、执行和解的内涵 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并将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法律规定当事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方式以及期限等方面予以的变更,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消除矛盾,构建和谐;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二、执行和解协议成立的条件 (一)执行和解协议成立的条件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执行中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协议的履行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2)和解协议的达成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3)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成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6~417页。 1.协议变更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1)义务的部分免除,即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2)履行期限的宽限,即申请执行人放弃期限利益,允许被执行人对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期限延长。(3)履行方式的变更,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劳务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履行义务。(4)变更被执行主体,即约定由案外第三人自愿承担义务。 王利明:《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 (总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汤维建、许尚豪:《强制执行的契约化趋势——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 (总第14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2.和解协议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第2条规定,和解协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和解协议的形式,并未作出强制性要求,由于和解协议通常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采取书面形式为好,有利于协议内容的固定和明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的,也可以通过制作笔录,记载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经过法院记入笔录后,协议内容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得以提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4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46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和解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和解协议必须有执行人员参与并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方能生效。 然而,从条文本身分析,达成协议唯一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而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是执行人员在协议成立后“应当”做的。如果执行人员未按法律要求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不影响已成立的和解协议的效力。而且,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的前提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此,在执行人员记录之前,协议已经达成。 3.人民法院对于和解协议的审查。应注意:(1)促成和解协议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搞强制性和解。对于法院提出方案,双方当事人都予以同意的,不应视为强制性和解。(2)对于和解协议应限于形式性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3)对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释明,避免当事人产生误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信息
- 第十五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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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适用】
- 【典型案例】
- 第十六章 法律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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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重复起诉的审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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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
- 【典型案例二】
- 第十八章 二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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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再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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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
- 【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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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调解书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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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 案外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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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执行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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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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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章 股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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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章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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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章 优先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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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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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章 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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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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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适用】
- 【典型案例一】
- 【典型案例二】
- 第三十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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