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_苗金春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苗金春
内容节选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含义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载 http://hi.baidu.com/xiongyeyou/blog/item/5e978cd69e_31c32a07088b15.html,2014年6月25日访问。《德国民法典》采纳了法律行为学说,以立法形式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概念固定下来,但未作定义,亦未明文规定二者关系。梅迪库斯认为,“民法典如此跳跃式地混用这两个概念,说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微乎其微。”《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的表述则似乎为该判断提供了支持:“就常规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为同义之表达方式。”然而,即便认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两概念的区别“微乎其微”,无可否认的是,“法律行为”毕竟在法典用语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问题因而在于,为《德国民法典》所垂青的,为何是“法律行为”而非“意思表示”?或者,立法者在作出这一术语选择时,可能传达了何种信息?对于法律行为,“立法理由书”的解释是:“法律行为……是一个私法上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追求一个当事人自己希望发生的,而且法律制度许可的法律上的结果。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个目的在于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这种依据人的意思解释法律效果的理论,仍然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但是这里有一个最为重要的变化: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再是任意性的意思。因为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当事人所有的意思均必须默认现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所以任意性的行为不能生效。意思表示生效的原因可以在“法律制度”中找出来。说到底赋予当事人的意思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一个国家的市民社会。依循这一思路,我们或可认为,“法律行为”取代“意思表示”,成为私法主导概念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权力在私法领域得以加强的过程。因为,在“法律行为”概念之下,行为效力不再植根于当事人意志,或者说,不再仅仅植根于当事人意志,更重要的是,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由此推论,通过概念选择,立法者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舍弃了理性法学根据行为人意志,来寻求行为拘束力之根源的思考进路,转而强调实定法对法律行为的控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 法律行为一词,最早是个民法概念。据研究,德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1卷开始使用拉丁文actus inridicus(法律行为),用来指称“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 以后的法学家胡果、海泽、萨维尼等都对法律行为进行了研究。特别是萨维尼,其在1840~1849年出版的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尤其是第3卷)对法律行为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系统地阐述了通过“法律行为”来获得“个人意思的独立支配领域”之观念,使得法律行为成为当事人设立与变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就对当事人意思支配的强调而言,萨维尼基本上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意思表示”的同义概念。 萨维尼的这一学说影响颇大,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就以法律行为代替了意思表示予以规定。 但这一民法概念,不能反映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所应包含的内容。一般法理学意义上讲的法律行为应是各部门中的行为的高度概括与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与各类别法律性行为的最上位概念。苏联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因此,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卓泽渊:《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的意义就无法确定,法学也难以达到自己的理论目的。 马克思也注意行为对法律的意义,“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社会性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能够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不是一种单纯自我指向的行为。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这是由人的社会本质所决定的。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会对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或集体、国家之间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单......
- 信息
- 绪论
-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
- 第二节 什么是法理学
-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
- 第四节 法学教育
- 第一章 法的概念
- 第一节 法的定义
- 第二节 法的本质
- 第三节 法的特征
- 第四节 法的分类
- 第二章 法的历史
- 第一节 法的产生
- 第二节 民法法系
-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 第三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 第一节 法的作用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 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 第一节 法的渊源
- 第二节 法的效力
- 第五章 法的要素
- 第一节 法律概念
- 第二节 法律规则
- 第三节 法律原则
- 第六章 法律体系
-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结构
-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 第八章 法律行为
-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 第九章 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运动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 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
-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
- 第十一章 法的创制
- 第一节 立法概述
- 第二节 立法体制
- 第三节 立法程序
- 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
- 第一节 守法
- 第二节 执法
- 第三节 司法
- 第四节 法律监督
- 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
- 第三节 法律程序的种类
- 第十四章 法律职业
-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 第二节 法律职业技能
-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
- 第十五章 法治与法治理念
- 第一节 法治与依法治国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 参考书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