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治理与诉讼实战指引(第二版)_唐青林 李舒 主编;张德荣;李斌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唐青林 李舒 主编;张德荣;李斌 副主编
内容节选
(五)小股东防守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001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行使 公司章程设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阅读提示 在注册资本1亿元的公司中约定出资9900万元却实际出资后马上抽回出资,这种打肿脸充胖子的股东,应该给他公司99%的表决权吗? 在实践中,股东认缴出资而迟迟不足额缴纳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大股东身上,多数小股东更是无能为力,眼睁睁地看着不出资或者少出资的大股东大权在握,作威作福。 其实,公司可自主决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依据是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股东表决权实质上为一种控制权,兼有保障自益权行使和实现的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公司章程参考研究文本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为标志。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际履行出资部分所代表的股权比例行使股权。 专业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是依据出资比例还是依据股权比例来确定股东表决权,属于公司自治权。股东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表决权应否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虽明确规定公司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限制的权利范围只明确为股东自益权,并未指向股东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获取财产权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利。 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也包括控制公司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自益权行使和实现之功能,具有工具性质。 如果让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应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例如,股东表决权按照已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设计建议 1.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股东表决权的依据是出资比例还是股权比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同钱不同股”,也即出资比例不一定等于股权比例。 2.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规定股东表决权按照实际出资部分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规定可以遏制某些股东通过认缴公司大部分出资霸占多数表决权却又不按期缴足出资的现象,倒逼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并不是所有的股东权利均可以通过股东公司章程进行限制,一般认为股东的固有权利是不可以进行限制的,例如股东知情权、账簿查阅权、质询权、股权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而对于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收益权等非固有的权利是可以进行限制的。 法规链接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7.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
- 信息
- 总序
- 前言
- 一、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十大对象
- (一)公司控制权争夺之“股东会”
-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之“董事会”
- (三)公司控制权争夺之“董事长”
- (四)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法定代表人”
- (五)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总经理”
- (六)公司控制权争夺之“监事”
- (七)公司控制权争夺之“经营管理权”
- (八)公司控制权争夺之“重大事项决策权”
- (九)公司控制权争夺之“印章证照”
- (十)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敌意收购”
- 二、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的十六个“套路”
- (一)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恶意不分红”
- (二)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滥用表决权决议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 (三)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利用关联关系在分红前套取利润”
- (四)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恶意转移公司主营业务”
- (五)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擅自转移公司核心资产”
- (六)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窃取公司商业机会”
- (七)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恶意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
- (八)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恶意增资”
- (九)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设立全资子公司间接排除小股东权利”
- (十)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决议”
- (十一)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模糊表达会议议题,秘密侵夺股东权利”
- (十二)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伪造小股东签名”
- (十三)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滥用表决权剥夺小股东提名权”
- (十四)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恶意对股东进行罚款”
- (十五)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未经决议擅自为自己提供担保”
- (十六)大股东争夺小股东利益之“私设小金库”
- 三、小股东防守的十五个招数
- (一)小股东防守之“股东知情权”
- (二)小股东防守之“设置单方审计权”
- (三)小股东防守之“约定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 (四)小股东防守之“约定股权比例高于出资比例”
- (五)小股东防守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六)小股东防守之“启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 (七)小股东防守之“启动决议无效之诉”
- (八)小股东防守之“提前设定分红方案”
- (九)小股东防守之“设置占用即冻结机制”
- (十)小股东防守之“设定大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条款”
- (十一)小股东防守之“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 (十二)小股东防守之“股东代表诉讼”
- (十三)小股东防守之“巧用股东除名权”
- (十四)小股东防守之“将股东压制行为列为公司解散的事由”
- (十五)小股东防守之“行使强制分红权”
- 四、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的六种方式
- (一)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之“怠政懒政不尽勤勉义务”
- (二)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之“自我交易”
- (三)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之“劫取公司商业机会”
- (四)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之“擅自转移公司核心资产”
- (五)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之“协助股东侵占公司财产”
- (六)董事、高管争夺公司利益之“恶意设置 ‘金降落伞’”
- 五、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八种手段
- (一)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以发起人名义为公司签合同”后抵赖履行
- (二)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 (三)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未经决议越权担保”
- (四)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约定100年后缴足出资”
- (五)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 (六)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抽逃出资”
- (七)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只公告不通知,悄悄办减资”
- (八)公司内部人争夺外部债权人利益之“不通知不公告,悄悄办注销”
- 六、外部投资者在公司并购中的十大误区
- (一)股权投资误区之“意向书”
- (二)股权投资误区之“尽职调查”
- (三)股权投资误区之“黑白合同”
- (四)股权投资误区之“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 (五)股权投资误区之“股权变动与股权变更登记”
- (六)股权投资误区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 (七)股权投资误区之“隐名出资”
- (八)股权投资误区之“股权让与担保”
- (九)股权投资误区之“对赌协议”
- (十)股权投资误区之“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