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论丛(第6辑)_吴大华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大华 主编
内容节选
关于剑河县苗族敬桥引发纠纷的调查与思考周相卿,男,内蒙古宁城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主任、法律人类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杨家佳,女,贵州剑河人,贵州民族大学2016级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唐晓梅,女,贵州雷山人,贵州民族大学2017级法社会学博士研究生。 周相卿 杨家佳 唐晓梅 摘要:祭祀桥神制度是黔东南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民间普遍信仰的原始宗教制度的内容,受到当地的习惯法保障。前进村与巴郎村为争夺一座桥的祭祀权而引发冲突并形成群体性事件。国家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该熟悉当地的习惯法文化,体现国家法治原则。 关键词:苗族习惯法 敬桥制度 田野调查 国家法 一 引言 2017年2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的前进村与巴郎村为争夺一座桥的祭祀权,引发了两个苗族村寨村民的争执,并形成了群体性事件。本文第二作者家住剑河县革东镇,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回校汇报给导师。2017年6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师生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过对两个当事村寨的录音资料进行整理比对,还有对第三者村寨村民叙述资料的印证,发现两个村寨村民对事实的描述一致。下面从当地苗族习惯法的视角对这次事件进行描述和分析,并为政府及司法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 事件的经过及基本事实 (一)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雷公山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苗族,是中国苗族最集中、范围最大的聚居地,该地区由于山高谷深,历史上其他的少数民族基本没有进入,苗族自东北部和东部进入后形成规模。雷公山地区的核心地带主要属于雷山县和台江县的管辖范围,也包括榕江县的西北部、丹寨县的东部、剑河县西部的部分地区、施秉县南部的几个乡和镇远县西南部的金堡乡。剑河县的革东镇原来隶属台江县管辖,是一个苗族文化传承非常好的乡。因国家建设三板溪水电站,剑河县城需要整体搬迁。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原台江县的革东乡划归剑河县管辖,变为革东镇,剑河县城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 革东镇距州府凯里55公里,西距省城贵阳210公里。全镇以山区地形为主,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94%,并且少数民族基本上都是苗族。这次调查的前进村与巴郎村皆由革东镇管辖。前进村村民居住在县城边缘的高山顶上,到山下大约1公里。巴郎村距县城4公里。两个行政村相隔大约3公里,但是没有直达的路。两个村的村民都是苗族。修建新县城以前,两个村都位于深山之中,而且都是苗族文化保留得非常好的地方。最近十多年来,由于新县城的修建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冲突事件发生的经过及事实 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是2017年的农历二月初二,也就是当地苗族的敬桥节。巴郎村的村民,包括其他村寨的刘姓同一祖先成员的一个大家族到剑河县革东镇新县城西部的一个新桥的桥头举行祭祀桥神仪式。前进村的村民也是一个大家族,在寨老的组织下,村中的青壮年来到山下阻止巴郎村的敬桥活动,引发了两个苗族村寨村民的争执。后来事态愈演愈烈,双方赶到现场的人越来越多,场面十分混乱。 我们调查清楚了事件的原因。两个村寨的冲突起源于争夺这座桥的祭祀权。产生争议的这座桥位于剑河县新县城的西侧,是政府修建的公路桥,于2016年年底完工。在政府修建这座桥以前,此地有一座木桥,世代以来都是前进村的村民在使用和祭祀,桥两边的田地也属于前进村。后来政府征用了这附近的土地用于修建新桥。巴郎村距离这里大约4公里,由于距离远,村民们说他们并不知道这里原来有前进村的木桥。 巴郎村的祖先居住在政府所修的这座桥的西部八百米左右,由于火灾搬迁到现在居住的地方。巴郎村祖先居住的地方原来有一座石桥,是一个富裕人家在道光八年建好的。清朝时,政府征用这户富裕人家三百担米,这家没有这么多,又不能抗拒交粮,就对自己刘姓家族的其他人说,他自己没有那么多米满足政府的要求,请大家都支持他一下,以后这座桥的祭祀权就归他们刘姓的整个家族。大家出米支持这户人家以后,这家主人就把这座桥开放给刘姓家族的所有人来敬。虽然刘姓从这里全部搬走,新中国成立以后,桥两边的田地属于前进村所有,但是依据苗族传统,每年的农历二月初二敬桥节,刘姓家族的人还是都到这里来敬桥。 在革东镇修建新县城以后,政府征用刘家老石桥附近的土地修建剑河县第二中学,由于建筑需要,老石桥被埋在了地下。政府为此还考虑到民间信仰制度的现实赔偿了巴郎村五万元。巴郎村的村民请示社区的工作人员,要求祭祀位于老桥东部政府修建的新桥。村民们说,政府修学校导致无法按照传统举行敬桥活动,要求敬距离老桥约八百米的政府修建的公路桥,政府社区的人同意巴郎村的村民到新桥处开展敬桥活动,巴郎村的村民才联合外寨的本家族成员在2017年农历二月初二的时候到新桥处进行敬桥活动。村民们敬桥时还在桥上立了一块碑,碑上刻着“刘......
- 信息
- 文前辅文
- 《法律人类学论丛》编委会
- 序
- Preface
- 第一篇 研究方法与学科理论探讨
- 跨学科研究范式的缺陷
- 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探析
- 新形势下民族乡法治建设研究的法理学思考
- 多元文化主义视野下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 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蒙古文化概念界定研究
-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及立法问题研究
- 第二篇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
- 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及其社会治理功能
- 关于剑河县苗族敬桥引发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 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背景下的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
- 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彝走廊民族地区实施的特殊性
- 西藏地区村规民约实效问题的调研报告
- 第三篇 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 新时期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间习惯法功能增效研究
- 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再现与解构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新型关系论纲
- 第四篇 民族经济法治研究
- 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 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与社会治道变革
- 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对象识别的法治化保障
- 第五篇 其他研究
- 清水江杉木贸易发端问题新探
- 西藏历代法律制度与保护环境研究
- 权力控驭与乡镇设治:清代贵州苗疆的寨款与乡约、保甲、团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