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卮言:法哲学视野中的法或法律_周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静
内容节选
49 论公正(二) 简单问题复杂化,是一种能力;复杂问题简单化,也是一种能力。在前者,就如同小工笔,动辄洋洋万言,心到笔到,纤毫不爽,令人叹止;在后者,就如同大写意,乃才寥寥数笔,笔到意到,形神毕肖,令人称奇。 亚里士多德兼有这两种能力,或提纲挈领,微言大义,或格物穷理,润物无声,剪裁适当,收放自如。亚氏杂学旁搜,博闻强识,条分缕析,铺陈列举,辩难破立,鞭辟入里,可谓“随心所欲不逾矩”。 表现在公正问题上,由法律而平等,由平等而公道,又,由品质而美德,由美德而行为,数千年难题,仿佛一层窗户纸,一语道破,一针见血,直戳人心。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章中,亚氏在讨论完分配公正、矫正公正和回报公正三种部分公正后,继续讨论政治公正、自然公正和约定公正,最后是公正和公道。这条线索一直很明确,很清楚。 政治公正是城邦公正,也是法律公正。城邦由自由人即公民组成,只有公民,才能遵从分配公正,才能遵从矫正公正和回报公正;也只有他们,才能遵从政治公正,在城邦之中享受自足生活。人是城邦的动物,人只有作为公民,只有在城邦中,才能真正地做回自己。 亚氏是主张法治的。他说:“我们不允许由一个人来治理,而赞成由法律来治理。”[第一四八页]公正是为着他人的善的,所以它才是德性之总、德性之首。法律公正是整体公正,法律裁判区分公正和不公正。 政治公正包含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公正,用亚氏的话说,便是它存在于“有平等的机会去治理或受治理的人们之间的”。[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页]家庭公正类似于城邦公正。亚氏说,夫妇之间最接近公正,父子之间次之,主奴之间则又次之。古语说:“夫妇以义合”,看来是对的。 柏拉图也讨论城邦公正,并把它同个人公正相对照。柏氏说,如果是哲学王主宰,官僚和百姓都服从哲学王的领导,这便是城邦公正。这个道理就像个人灵魂,如果是理性主宰,激情和欲望都服从理性的领导,这便是个人公正。公正的要义是: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各守其道,各安其分,各得其所。相应地,不公正应该包括僭越和渎职。 记得孔老夫子对齐景公时说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子在对鲁定公时也说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礼记·礼运》中讲,父慈,子孝,兄良,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是谓十义。在儒家思想体系里,是从来不缺乏所谓政治公正基因的。 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公正大约体现为士士、农农、工工和商商,士士的内容大约又包括官官、学学和兵兵。试想,如果学者不事学问,成天想着做官;官员不事公益,成天想着经商;商人不事赚钱,成天想着治学,如此下去,这个社会将会如何?怎么得了?还有公正可言吗? 还有,农民不事生产,成天想着演出;学生不事课业,成天想着上街;军人不事兵戈,成天想着歌舞;伶人不事管弦,成天想着离异,如此下去,这个社会将会如何?怎么得了?还有公正可言吗? 亚氏继续说,政治公正有自然公正,也有约定公正。自然公正就像自然规律一样,时时处处都一样,始终如一,很难改变。约定公正就像国家法律一样,各国各地不一样,各朝各代不一样,有始有终,可立可废。这些虽是两种公正的特点,但也是两种法律的特点,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先河由此开启。 面对自然和约定(physis v.nomos)的对立,面对各种社会思潮,如何实现拨乱反正,当时苏格拉底就面临这样的局面,就像当年孔夫子面临礼崩乐坏的局面一样。挑战也是机遇,苏氏正是通过拨乱反正,最终成为西方主流的,就像孔夫子通过践行“克己复礼”,最终成为我国主流一样。 这个问题到今天也未必争论清楚,也未见得越争论越清楚。今天的局面是科学技术一统天下,大行其道,哲学文艺苦撑一隅,勉强糊口,国学旧学则扫地出门,荡涤一空。面对今天的危局,大家仍旧熙熙攘攘,“如享太牢,如春登台”,丝毫看不出有所改观的迹象。 最后是公正和公道。公道(epieikeia)是伦理学的译法,法学则译为衡平。类似地,本文所称公正(dikaion),也是伦理学的译法,法学则译为正义。英美在普通法之外,通行衡平法。衡平法之步普通法之后,得以通行数百载,原以补救其凝滞僵化的弊端而起。碰巧的是,公道也是为补救公正的弊端而起。这一巧合,难道真是巧合吗?难道只是巧合吗? 公道公正的关系,大体可以这样表述:第一,公道优于公正;第二,公道纠正公正;第三,公道尊重公正。公道公正,“二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善,公道则更好些。公正有所不足时,由公道出面补充;有所错误时,由公道出面纠正。公道固然补正公正,但只是在个案中补正,所以,公道非但不否定整体公正,反而是在维护整体公正。 立法以一般面目出现,解决一般性问题。正因如此,才设置司法环节,通过个案解决个别问题。司法尊重立法,维护立法,法官寻求立法者原意,设身处地像立法者那样地补正立法,这就是衡平。衡平是促进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重要机制之一。 具体而言,衡平不是立法......
- 信息
- 法哲学视野中的法或法律(代序)
- 一 法的规范和渊源
- 1 论法与律
- 2 论三重效力
- 3 论效力根据
- 4 论基础规范
- 5 论规则
- 6 论规定
- 7 论冲突规范
- 8 论命令禁止
- 9 论禁止
- 10 论允许
- 11 论限制
- 12 论例外
- 13 论例外(二)
- 14 论祈使句
- 15 论法源
- 16 论主权
- 17 论立法权
- 18 论权威
- 19 论政体
- 20 论成文法
- 21 论成文法(二)
- 22 论修正案
- 23 论修改
- 24 论拟制
- 25 论两类人
- 26 论政策
- 27 论文件
- 28 论习惯
- 29 论法律体系
- 二 法的事实和价值
- 30 论法律关系
- 31 论人
- 32 论行为
- 33 论行为(二)
- 34 论权力
- 35 论权力(二)
- 36 论诉讼
- 37 论报
- 38 论撤销
- 39 论追认
- 40 论评价
- 41 论法和医
- 42 论法律职业
- 43 论法律保护
- 44 论紧急状态
- 45 论四类价值
- 46 论价值和功能
- 47 论尊严
- 48 论公正
- 49 论公正(二)
- 50 论正义
- 51 论代际正义
- 52 论正义观
- 53 论自由
- 54 论安全
- 55 论秩序
- 56 论诚信
- 57 论法治
- 58 论法治(二)
- 59 论套餐
- 60 论自然法
- 61 论近代化
- 62 论法律演进
- 三 法的基础和根据
- 63 论信仰
- 64 论道
- 65 论善
- 66 论有无之际
- 67 论世界和灵魂
- 68 论自然和社会
- 69 论人性
- 70 论性三品
- 71 论性情
- 72 论性与生
- 73 论德性
- 74 论大度
- 75 论代价
- 76 论泰勒制
- 77 论强大
- 78 论政教
- 79 论传统
- 80 论围墙
- 81 论孤独
- 四 法的知识和方法
- 82 论哲学和哲学家
- 83 论辩证法
- 84 论因果
- 85 论实证
- 86 论比较
- 87 论比喻
- 88 论中间和极端
- 89 论中间和极端(二)
- 90 论旧教学法
- 91 论问题
- 92 论套路
- 93 论提纲
- 94 论真实
- 95 论全貌
- 96 论学问
- 97 论法哲学
- 98 论法理教材
- 99 论法学分科
- 100 论法学方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