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卮言:法哲学视野中的法或法律_周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静

内容节选

49 论公正(二) 简单问题复杂化,是一种能力;复杂问题简单化,也是一种能力。在前者,就如同小工笔,动辄洋洋万言,心到笔到,纤毫不爽,令人叹止;在后者,就如同大写意,乃才寥寥数笔,笔到意到,形神毕肖,令人称奇。 亚里士多德兼有这两种能力,或提纲挈领,微言大义,或格物穷理,润物无声,剪裁适当,收放自如。亚氏杂学旁搜,博闻强识,条分缕析,铺陈列举,辩难破立,鞭辟入里,可谓“随心所欲不逾矩”。 表现在公正问题上,由法律而平等,由平等而公道,又,由品质而美德,由美德而行为,数千年难题,仿佛一层窗户纸,一语道破,一针见血,直戳人心。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章中,亚氏在讨论完分配公正、矫正公正和回报公正三种部分公正后,继续讨论政治公正、自然公正和约定公正,最后是公正和公道。这条线索一直很明确,很清楚。 政治公正是城邦公正,也是法律公正。城邦由自由人即公民组成,只有公民,才能遵从分配公正,才能遵从矫正公正和回报公正;也只有他们,才能遵从政治公正,在城邦之中享受自足生活。人是城邦的动物,人只有作为公民,只有在城邦中,才能真正地做回自己。 亚氏是主张法治的。他说:“我们不允许由一个人来治理,而赞成由法律来治理。”[第一四八页]公正是为着他人的善的,所以它才是德性之总、德性之首。法律公正是整体公正,法律裁判区分公正和不公正。 政治公正包含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公正,用亚氏的话说,便是它存在于“有平等的机会去治理或受治理的人们之间的”。[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页]家庭公正类似于城邦公正。亚氏说,夫妇之间最接近公正,父子之间次之,主奴之间则又次之。古语说:“夫妇以义合”,看来是对的。 柏拉图也讨论城邦公正,并把它同个人公正相对照。柏氏说,如果是哲学王主宰,官僚和百姓都服从哲学王的领导,这便是城邦公正。这个道理就像个人灵魂,如果是理性主宰,激情和欲望都服从理性的领导,这便是个人公正。公正的要义是: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各守其道,各安其分,各得其所。相应地,不公正应该包括僭越和渎职。 记得孔老夫子对齐景公时说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子在对鲁定公时也说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礼记·礼运》中讲,父慈,子孝,兄良,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是谓十义。在儒家思想体系里,是从来不缺乏所谓政治公正基因的。 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公正大约体现为士士、农农、工工和商商,士士的内容大约又包括官官、学学和兵兵。试想,如果学者不事学问,成天想着做官;官员不事公益,成天想着经商;商人不事赚钱,成天想着治学,如此下去,这个社会将会如何?怎么得了?还有公正可言吗? 还有,农民不事生产,成天想着演出;学生不事课业,成天想着上街;军人不事兵戈,成天想着歌舞;伶人不事管弦,成天想着离异,如此下去,这个社会将会如何?怎么得了?还有公正可言吗? 亚氏继续说,政治公正有自然公正,也有约定公正。自然公正就像自然规律一样,时时处处都一样,始终如一,很难改变。约定公正就像国家法律一样,各国各地不一样,各朝各代不一样,有始有终,可立可废。这些虽是两种公正的特点,但也是两种法律的特点,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先河由此开启。 面对自然和约定(physis v.nomos)的对立,面对各种社会思潮,如何实现拨乱反正,当时苏格拉底就面临这样的局面,就像当年孔夫子面临礼崩乐坏的局面一样。挑战也是机遇,苏氏正是通过拨乱反正,最终成为西方主流的,就像孔夫子通过践行“克己复礼”,最终成为我国主流一样。 这个问题到今天也未必争论清楚,也未见得越争论越清楚。今天的局面是科学技术一统天下,大行其道,哲学文艺苦撑一隅,勉强糊口,国学旧学则扫地出门,荡涤一空。面对今天的危局,大家仍旧熙熙攘攘,“如享太牢,如春登台”,丝毫看不出有所改观的迹象。 最后是公正和公道。公道(epieikeia)是伦理学的译法,法学则译为衡平。类似地,本文所称公正(dikaion),也是伦理学的译法,法学则译为正义。英美在普通法之外,通行衡平法。衡平法之步普通法之后,得以通行数百载,原以补救其凝滞僵化的弊端而起。碰巧的是,公道也是为补救公正的弊端而起。这一巧合,难道真是巧合吗?难道只是巧合吗? 公道公正的关系,大体可以这样表述:第一,公道优于公正;第二,公道纠正公正;第三,公道尊重公正。公道公正,“二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善,公道则更好些。公正有所不足时,由公道出面补充;有所错误时,由公道出面纠正。公道固然补正公正,但只是在个案中补正,所以,公道非但不否定整体公正,反而是在维护整体公正。 立法以一般面目出现,解决一般性问题。正因如此,才设置司法环节,通过个案解决个别问题。司法尊重立法,维护立法,法官寻求立法者原意,设身处地像立法者那样地补正立法,这就是衡平。衡平是促进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重要机制之一。 具体而言,衡平不是立法......

  1. 信息
  2. 法哲学视野中的法或法律(代序)
  3. 一 法的规范和渊源
  4. 1 论法与律
  5. 2 论三重效力
  6. 3 论效力根据
  7. 4 论基础规范
  8. 5 论规则
  9. 6 论规定
  10. 7 论冲突规范
  11. 8 论命令禁止
  12. 9 论禁止
  13. 10 论允许
  14. 11 论限制
  15. 12 论例外
  16. 13 论例外(二)
  17. 14 论祈使句
  18. 15 论法源
  19. 16 论主权
  20. 17 论立法权
  21. 18 论权威
  22. 19 论政体
  23. 20 论成文法
  24. 21 论成文法(二)
  25. 22 论修正案
  26. 23 论修改
  27. 24 论拟制
  28. 25 论两类人
  29. 26 论政策
  30. 27 论文件
  31. 28 论习惯
  32. 29 论法律体系
  33. 二 法的事实和价值
  34. 30 论法律关系
  35. 31 论人
  36. 32 论行为
  37. 33 论行为(二)
  38. 34 论权力
  39. 35 论权力(二)
  40. 36 论诉讼
  41. 37 论报
  42. 38 论撤销
  43. 39 论追认
  44. 40 论评价
  45. 41 论法和医
  46. 42 论法律职业
  47. 43 论法律保护
  48. 44 论紧急状态
  49. 45 论四类价值
  50. 46 论价值和功能
  51. 47 论尊严
  52. 48 论公正
  53. 49 论公正(二)
  54. 50 论正义
  55. 51 论代际正义
  56. 52 论正义观
  57. 53 论自由
  58. 54 论安全
  59. 55 论秩序
  60. 56 论诚信
  61. 57 论法治
  62. 58 论法治(二)
  63. 59 论套餐
  64. 60 论自然法
  65. 61 论近代化
  66. 62 论法律演进
  67. 三 法的基础和根据
  68. 63 论信仰
  69. 64 论道
  70. 65 论善
  71. 66 论有无之际
  72. 67 论世界和灵魂
  73. 68 论自然和社会
  74. 69 论人性
  75. 70 论性三品
  76. 71 论性情
  77. 72 论性与生
  78. 73 论德性
  79. 74 论大度
  80. 75 论代价
  81. 76 论泰勒制
  82. 77 论强大
  83. 78 论政教
  84. 79 论传统
  85. 80 论围墙
  86. 81 论孤独
  87. 四 法的知识和方法
  88. 82 论哲学和哲学家
  89. 83 论辩证法
  90. 84 论因果
  91. 85 论实证
  92. 86 论比较
  93. 87 论比喻
  94. 88 论中间和极端
  95. 89 论中间和极端(二)
  96. 90 论旧教学法
  97. 91 论问题
  98. 92 论套路
  99. 93 论提纲
  100. 94 论真实
  101. 95 论全貌
  102. 96 论学问
  103. 97 论法哲学
  104. 98 论法理教材
  105. 99 论法学分科
  106. 100 论法学方法
  107.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