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论丛(第5辑)_吴大华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大华 主编
内容节选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治理方式转型中的乡村人民法庭司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CFX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曾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一辑。法治化治理 ——乡村司法理论之反思与重构张青,湖北建始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民族地方司法制度。 张青 摘要:从本源意义上看,乡村司法应为乡村人民法庭之司法。历经多年发展,乡村人民法庭日益现代化、规范化,法官办案方式亦由“马锡武审判方式”逐渐转向形式化的司法方式,然其结果却近乎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这表明我国乡村司法已陷入“内卷化”困境。囿于各自研究进路的限制,乡村司法既有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无法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这从根本上看又是由法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的对立造成的,二者实际体现出的是价值与事实的紧张与对立。因此,欲走出困局,在乡村司法的研究中须将社会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加强两种进路的对话与合作。在此基础上对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理论予以建构,进而对乡村司法制度予以最低限度的改造。 关键词:乡村司法 法治论 治理论 法治化治理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18页。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389页。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34页。〔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第24页。 “乡村司法”这一术语在有关基层司法的学术研究中被广泛使用,然其内涵在学界却并无定论,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部分学者以基层法院(法庭)为中心展开分析;有学者将乡村干部的司法视为乡村司法; 亦有论者采用了更为宽泛的定义,认为乡村司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还包括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处等单位, 还有学者甚至将上述机关以外的派出所、信访办、综治办等部门亦囊括进来。 笔者认为适当保持概念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问题为中心而非纠缠于概念、语词的细微差异,固然便于摆脱枷锁更为彻底地揭示和理解问题,然术语与概念边界的过分模糊化则有妨碍沟通和交流之有效性以及损害理论之严谨性与系统性之虞。霍布斯曾极富情感地表达了概念之重要意义,他将清晰的定义和语词讴歌为“人类的心灵之光”,而将“隐喻、无意义和含混不清的语词”斥为导致谬种流传的“鬼火”。 哈贝马斯亦指出统一而清晰的定义是彼此间就世界上某物达成理解澄清误解的前提。 因此,在对乡村司法理论予以梳理、评价和重构之前,有必要对其概念和内涵予以澄清。〔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55页。〔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57页。〔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6页。 从本源意义上看,司法在权力制衡理论中系与立法权和行政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权力之一。孟德斯鸠将司法界定为国家“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而且此种权力应由从人民阶层中选举出来的法官行使。 英国《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亦将其定义为:“法院或者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 此种定义一方面表达出运用独立的司法权对抗、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之政治理想,另一方面凸显以法院和法官为主体的司法权之权威性与神圣性,二者共同构成西方法治理想的核心支撑。我国社会主义之国家属性决定了特殊的政治架构,因此在司法权之属性问题上争议颇多。然争论的焦点多为人民检察院之属性问题,公安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不属于司法机关,学界大概是能够达成一致的。故在乡村司法之定义上,广义的乡村司法概念明显不符合“司法”之规范含义,混淆了司法与其他行政性甚或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之区别,既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亦不利于理论之提炼、沟通和对话。下文将表明,我国乡村司法理论中的二元对立很大程度上乃是由此造成。故为顺应新时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转型,发挥乡村人民法庭作为农村法治堡垒的作用,有必要在概念上正本清源,树立一种狭义的乡村司法理念,即指乡村人民法庭之司法。唯其如此,我们对乡村司法实践方能有更加清醒的认识,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亦方能更具沟通性和建设性。 一 实践困境:乡村司法“内卷化”Clifford Geertz,Agricultural Involution: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Berkeley 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3,p80.〔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
- 信息
- 《法律人类学论丛》编委会
- 序
- Preface
- 第一篇 理论探讨
- 论民族问题法治化的必然性
- 国家奖学金评定中民考民、民考汉大学生平等权保障研究
- 论作为人权的习惯权利
- 城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政策法制建构研究
- 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法治化问题探析
- 田野调查在法人类学研究中的运用
- 第二篇 民族法治建设
- 民族立法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 城镇化建设中少数民族餐饮业“行规”对民族法治建设的影响
- 论民间调解的乡土逻辑及其政策建议
- 2012年以来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行政的进展
- 第三篇 民族地区基层治理
-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困境
- 乡镇司法所纠纷解决的实践与表达
- 法治化治理
- “明白书”现象的法律人类学思考
- 乡村治理视域中的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
- 法人类学视角下当代中国伊斯兰教“口唤”制度研究
- 封闭与开放:贵州清水江苗疆社会转型之历史经验
- 第四篇 制度文化
- 清代、民国时期昆明市民社会日常法律生活
- 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
- 黔中地区乡规民约碑刻调查及其历史文化内涵
- 第五篇 其他研究
- 少数民族文化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审判
- 少数民族文化与少数民族司法干部培养
- 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原则与模式
- 现代化危机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应对
- 民族地区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 大学违规现象的法人类学思考
- 新型城镇化下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实现路径
- 第六篇 域外法律人类学
- 法律中的生命:劳拉·纳德和法律人类学的未来
- 附录
- 以法律人类学视野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民族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