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点大事_刘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晗
内容节选
规则的普遍性:为什么法条经常“大而化之”? 法律追求的是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需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形成约束,于是法律规则会呈现出另一个特性:普遍性。所谓普遍性,就是法律规则总是针对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的相关行为普遍有效,即便是分门别类地进行规定,也只能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进行规定,而不能针对个别人专门进行规定。 我们翻看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发现,其中的法条基本都是在规定某一类情况,而不是个别情况。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针对一类人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针对一类行为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复杂社会中,只有普遍的规则才能约束更多的行为,发挥更大的作用。正如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所言:“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会发生一两次的情形。” 但是,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有时会造成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那就是超出制定者的原始意图,使规则的覆盖面远远大于原始的针对对象。1866年提出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很多人可能没有听说过这个修正案,但大多知道法律里经典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前文提及的堕胎案、同性婚姻案等都是据此进行判决的。这条修正案里最重要的规定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请注意,这一规定中的关键词是“任何人”(any person)。这看起来似乎没什么特别,但必须说明的是,此条修正案的制定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美国南北战争刚刚结束,北方战胜了南方,开始废除奴隶制。在南北战争后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说任何人都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想一想就能知道,这很明显是为了保护黑人,毕竟黑人遭受了几百年的歧视和奴役,终于获得解放,自然应该做平等的自由人。 如此说来,第十四修正案算不算是黑人保护法案呢?从历史的角度来说,的确从一开始就是这样。但从法律的角度却无法如此评判,因为这条修正案用了一个普遍性的措辞——“所有人”。如此措辞不容小觑,正是因为它,第十四修正案在未来一百多年里远远超出了制定者的原始意图,扩大适用到了很多群体。 普遍性就是针对所有人 438 U. S. 265(1978). 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了一个足以载入史册的案子(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在这个案子中,一位名叫巴基(Allan Bakke)的白人在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时候,称自己遭到了种族歧视。或许有人会感到奇怪,白人怎么会遭到歧视? 原来,在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招生政策里,有一个特别条款:每100个招生名额中,要留出16个名额专门给少数族裔。就是因为这个条款,巴基在自己的GPA(成绩平均绩点)和相关入学考试成绩高于其他16名少数族裔申请者的情况下,没有被校方录取。于是,巴基一纸诉状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他认为,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招生政策是对白人的反向歧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里的平等保护原则。 有趣的是,这个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法院最后判定,加州大学的规定侵犯了巴基的宪法平等权利,巴基应该被录取。而法院如此判决的重要依据就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禁止一切歧视——既包括歧视黑人,也包括歧视白人。也就是说,该修正案不是特别地保护黑人,而是保护任何人。 就这样,一个原意是保护黑人的规则,因为使用了普遍性的词语,不只是黑人和少数族裔,连白人也受到了保护。 然而,并非只有白人被纳入了“所有人”的范畴。随着规则普遍性的逻辑进一步深化,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所有人都算“person”,那法人(例如公司)算不算“person”呢?要知道,法人的英文是“legal person”。所谓“法人”,在法律里不是指人们日常所说的公司或者组织的“法人代表”,而是指公司或者组织本身在法律当中的身份。 118 U. S. 394(1886). 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在一个案子(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 中判定,法人虽然不是有血有肉的人,但是根据普遍性原则,“any person”也包括法人,所以法人也算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具有法律上的......
- 信息
- 前言 戴上法律的眼镜,看见更大的世界
- 第一章 基本思维模型
- 凡事讲规则:善恶与秩序
- 凡事讲权利:对错与边界
- 凡事讲程序:正义与过程
- 凡事讲终局:正确与确定
- 凡事讲预期:个案与长远
- 凡事讲权威:权限与尊重
- 第二章 事实的发现与描述
- 发现事实:为什么说法律事实不是客观真相?
- 构建事实:为什么说证据是一整套制度?
- 加工事实:为什么没有脱离法律的事实?
- 嵌套事实:为什么贴法律的标签很重要?
- 第三章 规则的制定与使用
- 法律语言:为什么要刻意制造模糊?
- 法律标准:为什么说有下限才有上限?
- 规则的稳定性:为什么法律总是保守的?
- 规则的普遍性:为什么法条经常“大而化之”?
- 规则的例外:为什么说例外并不颠覆规则?
- 规则的选择:为什么案件结果难以预测?
- 第四章 法律的推理与判断
- 后果主义:为什么比起结果,法律人更在意后果?
- 类比推理:为什么不进入传统就不能添加新物?
- 第五章 法律的发生
- 法律起源1.0:为什么复仇会演变成法律?
- 法律演化2.0:为什么国王不能直接审案?
- 法律演化3.0:为什么说两大法系殊途同归?
- 国内法演化:为什么法律门类如此繁多?
- 国际法演化:国际法是法吗?
- 律师的演化:为什么更多律师不打官司?
- 第六章 法律与社会
- 司法的“产品”:判决书没写什么?
- 时间成本:为什么很多案子总是拖很久?
- 资源成本:诉讼费是不是越低越好?
- 开放的保守性:为什么会出现互联网法院?
- 高贵的消极性:为什么律所很少做广告?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