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读公司法_张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力
内容节选
(十二)部分IPO造假案例 客观地说,国内IPO项目财务造假的程度确实令人触目惊心。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严厉,公司和中介机构自身的成熟,注册制的推出,财务造假这种行为将越来越没有市场,并成为市场唾弃的行为。本书此处摘录部分造假仍有一定的必要性,其意义在于警示。 (1)天丰节能IPO造假案 2014年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做出〔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孙某等19名责任人(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总经理、独董、监事会主席和两名监事、7位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就丰收节能IPO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丰节能在IPO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是财务造假和公司财务不独立,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财务造假包括如下6个方面。①三年虚增销售收入共计92560597.15元。②虚增固定资产: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0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0316140.12元,占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3.08%;2010年至2012年共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7923990.26元,占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5.83%。③虚增利润: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利润共计34390224.35元。④虚列付款:三年虚列13家供应商付款共计29441438.62元。⑤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隐瞒关联交易。⑥账银不符,伪造银行对账单。 对天丰节能及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15名董监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天丰节能项目中介机构一并做出行政处罚:对证券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的罚款,对天丰节能项目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会计师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天丰节能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律师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案 2013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47号),对万福生科及20名董监高就证券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以下几点。①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2011年虚增销售收入28681万元;2012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6549万元;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②万福生科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 认定万福生科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公司其他董监高按照情节分别给予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万福生科IPO项目中介机构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证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对两名保荐代表人、时任证券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行部上海业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项目组成员汤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同时撤销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对两名签字会计师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做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行政处罚。 2013年5月10日,为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设立线上和线下两种方案与适格投资者实现和解。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
- 信息
- 前言
- 一 公司的法律意义——独立法人
- (一)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 (二)何为独立法人
- (三)公司法律规范的特点——强制性与任意性
- (四)与公司相关的两个概念——企业与集团
- 二 公司的设立
-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几个法律问题
- (二)公司设立后如何就相关事项变更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三)如何判断公司设立条件是否成就
- (四)股东可以特别约定的事项
- (五)高度重视公司章程
- 三 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四 股东与股东权利
- (一)股东资格
- (二)股东之间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平等
-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与行使
- (四)需持有一定数量股权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 (五)股东义务
- (六)股权之争
- 五 董事、监事与经理层
- (一)任职资格
- (二)忠实与勤勉义务
- (三)困惑:董监高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对象是股东还是公司
- (四)错误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五)如何成功引入职业经理人
- 六 私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
- (一)公司治理的第一层面——公司组织机构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划分
- (二)私公司在公司架构和第一层面公司治理上的意思自治
- (三)第一层面公司治理失效
- (四)第二层面的公司治理——内控18条与OECD《公司治理准则》
- (五)良好的公司治理
- (六)“罗伯特议事规则”
- 七 外部投资者引进
- (一)合适的时机
- (二)合适的投资者
- (三)与外来投资者进行商务谈判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四)与外来投资者的合作方式
- (五)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司引进外来投资者失败
- (六)外来投资者对公司最大的贡献是公司治理
- 八 股权激励
- (一)股权激励方式
- (二)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 (三)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股权激励失败
- (四)上市公司富安娜(002327)股权激励诉讼案
- 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 (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正确认识中国资本市场
- (三)为什么要上市
- (四)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
- (五)国内IPO是否不再要求公司独立性和募投项目适当性
- (六)关于新三板
- (七)新三板未来能否转板,如何选择上市板块
- (八)中介机构如何选择上市项目
- (九)境内上市操作程序
- (十)上市前公司重组
- (十一)何为“第一年”
- (十二)部分IPO造假案例
- (十三)证监会发审委对部分IPO项目反馈的问题
- (十四)注册制的推出
- 十 公众公司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
- (一)公众公司法人治理方面需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 (二)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具体要求
- (三)公众公司组织架构与法人治理的特点——信息披露与更多的义务、责任
- (四)公众公司法人治理是否还有意思自治的空间
- (五)如何看待证监会部门规章、交易所指引类规则对公众公司治理的影响——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例
- (六)表决权行使与设置——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公众公司法人治理难点
- 十一 信息披露
-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 (三)内幕交易
- (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统计数据与案例分析
- 十二 独立董事
- 十三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一)关联交易的形式与分类
- (二)关联人的范畴
-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五)关联交易违规案例
- 十四 上市公司收购
-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案例
- (三)万宝之争
- (四)反收购
- 十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和交易标准
-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
- (三)如何正确看待业绩对赌
- (四)如何正确处理被收购公司少数股东权益
- (五)证监会就重大资产重组反馈问题的案例汇总
- (六)借壳上市
- 十六 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 十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一)合并、分立
- (二)解散与清算
- 十八 破产与重整
-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
- (二)破产重整
- (三)和解
- (四)破产清偿程序
- 十九 公司诉讼
- (一)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二)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某增资纠纷案
- 结语
-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控18条)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