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法研究_陈国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国平
内容节选
第四节谏诤皇帝的主要事由 从道理上讲,只要是皇帝违背了儒家经典中阐明的伦理道德及朱元璋对其后世子孙提出的要求,出现了任何对国家、人民和朱氏王朝统治不利的行为,大臣特别是风宪官就有责任进行规劝,但从实际发生的情况看,对皇帝进行谏诤的事由还是相对集中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敬天《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吴元年十月丙午。《明太祖宝训》卷一《敬天》。《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景泰二年冬十月戊寅。《明宪宗实录》卷一百六十,成化十二年十二月戊子。 明太祖朱元璋与历朝开国之君一样,为了表明自己得国的正当性,总是强调自己“受命于天”,既“受命于天”,就要敬天。史载,吴元年十月(1367年),朱元璋对刘基等人说:“吾自起兵以来,凡有所为,意向始萌,天必垂象示之,其兆先见,故常加儆省,不敢逸豫”,又说:“天垂象所以警乎下,人君能体天之道,谨而无失,亦有变灾而为祥者,故宋公一言,荧惑移次;齐侯暴露,甘雨应期。灾祥之来,虽曰在天,实由人致也。” 这是明确地将天道与人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朱元璋将告祀南郊,对百官执事说:“人以一心对越上帝,毫发不诚,怠心必乘其机;瞬息不敬,私欲必投其隙。夫动天地,感鬼神,惟诚与敬耳。人莫不以天之高远、鬼神幽隐而有忽心。然天虽高,所鉴甚迩;鬼神虽幽,所临则显。能知天人之理不二,则吾心之诚敬自不容于少忽矣。” 这是明确地要求敬天要诚心。鉴于朱元璋的认识和态度,明代文武百官特别是风宪官,总是借“上天垂象”来谏诤皇帝。如景泰二年(1451年)十月,吏科左给事中程信建言三事,一是“敬天”,一是“谨灾”,一是“纳谏”,其基本根据就是“上天垂象”的道理,他说:“臣闻人君一心,天之所存也。迩者,天心不豫,日食星殒,雷雨阴霾,变生不一,必有感召。陛下诚能祗畏天道,敬存乎心,节供奉,严祀典,声色不迩,货利不殖,隆孝反之实,笃亲亲之恩,侈靡游畋一无所幸,庶几吾心正,而天心豫矣。”结果“帝嘉纳之。” 又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十二月,南京六科给事中言:“南京雷震非时,京师黑眚伤人,天心谴告,甚为昭著谆切”,因此,提出“惩励边将”“省费便民”“思患预防”“禁革扰害”“汰除旷职”等方面的建议,结果宪宗“诏付其奏于所司”。 《明神宗实录》卷四百五十,万历三十六年九月戊申。 以敬天作为理由对皇帝进行规劝,在明代是建言者经常采取的办法,也是通常比较有效的办法。当然,也不是百发百中的办法,如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九月,礼科都给事中胡忻等言:“南京自八月初天鸣至九月初二日未止,天载无声而鸣者,异也;鸣于留都根本之地,至一月不止,异之异也。宜以非常之修省,答非常之谴告,清政府以调元气,征众正以亨阳德,屏邪佞以廓氛祲,肃军政以防不测,散积而无用之财,宥逮而无辜之吏,则允格天心,六符协,秦阶平矣。”神宗的态度是“不报”。 神宗对待“敬天”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他对待其他事情的态度,因为连“敬天”的规劝他都可以置之不理,那么,还有什么事由是他认为必须做出回应的呢? 二 遵守祖宗成法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序中强调“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在其他很多地方也要求后世了孙遵守祖宗成宪。我们在前面“监察法律体系”一章中已经指出,朱元璋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后世都没有被更改过,如果谁想要更改,就会受到变乱祖制的攻击。反过来,谨守祖宗成法也常常成为大臣特别是风宪官员谏诤皇帝的理由。《明太祖宝训》卷一《论治道》。《明太祖宝训》卷一《经国》。《明史》卷二百十五,《列传第一百三·周弘祖(岑用宾 邓洪震)》,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677页。 在朱元璋所制定的法律制度中,其最在意的是“不许设立丞相”“止守《律》与《大诰》”及不许宦官与外戚干政几条。其中,“不许设立丞相”一条规定的对违反者的处分最为严厉,后世的确无人敢犯。而严禁宦官干政是朱元璋强调比较多的一条,据《明太祖宝训》记载:洪武元年(1368年)四月,丙辰,朱元璋对侍臣说:“吾见史传所书,汉唐末世,皆为宦官败蠹,不可拯救,未尝不为之惋叹。此辈在人主之侧,日见亲信,小心勤劳,如吕强、张承业之徒,岂得无之?但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圣人之深戒。其在宫禁,止可使之供洒扫、给使令、传命令而已,岂宜预政典兵?汉唐之祸,虽曰宦官之罪,亦人主宠爱之使然。向使宦官不得典兵预政,虽欲为乱,其可得乎?” 洪武四年(1371年)闰三月乙丑,朱元璋命吏部定内官监等官品秩,并对侍臣说:“古之宦竖在宫禁,不过司晨昏、供役使而已。自汉邓太后以女主称制,不接公卿,乃以阉人为常侍、小黄门通命,自此以来,权倾人主。及其为患,有如城狐社鼠,不可以去。朕谓此辈但当服事宫禁,岂可假以权势,纵其狂乱。吾所以防之极严,但犯法者,必斥去之,不令在左右,慎履霜坚冰之意也。” 但遗憾的是,这一条是其后世子孙违反最多......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内容简介
- 序
- 绪论
- 第一章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及其影响
- 第一节 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性质
- 第二节 关于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
- 第三节 关于监察官员的管理
- 第四节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对监察立法及后世的影响
- 第二章 监察法律体系
- 第一节 《宪纲》:唯一单行的监察方面的基本法律
- 第二节 监察方面的条例或事例
- 第三节 《宪纲》之外基本法律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 第四节 包含监察内容的条例汇编
- 第五节 《大明会典》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 第三章 监察机关
- 第一节 都察院
- 第二节 六科与通政司
- 第三节 督抚
- 第四节 提刑按察使司
- 第五节 南京都察院与南京六科
- 第四章 法定的监察形式
- 第一节 纠劾
- 第二节 文卷检查
- 第三节 与会监察
- 第四节 实地巡视或勘查
- 第五节 负责和参与官员考核
- 第五章 对皇帝的监督
- 第一节 皇帝的权力与责任
- 第二节 对皇帝进行监督的规则
- 第三节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方式
- 第四节 谏诤皇帝的主要事由
- 第六节 皇帝对监督的反应
- 第六章 对中央机关和官员的监察
- 第一节 对内阁的监察
- 第二节 对吏部的监察
- 第三节 对户部的监察
- 第四节 对礼部的监察
- 第五节 对兵部的监察
- 第六节 对刑部的监察
- 第七节 对工部的监察
- 第七章 对地方政权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
- 第一节 地方官员的基本职责及对其实施监察的主要依据
- 第二节 出巡
- 第三节 照刷文卷监察
- 第四节 专项监察
- 第五节 参与对官员的考核
- 第六节 举劾地方官员
- 第八章 监察系统的内部监察
- 第一节 六科与都察院之间的相互监察
- 第二节 都察院与各道御史的互相监察
- 第三节 都察院及巡按御史与按察司、按察司官的相互监察
- 第四节 督抚与巡按御史的相互监察
- 第九章 科道官的选用与管理
- 第一节 科道官的选授
- 第二节 科道官的考核与升黜
- 第三节 科道官的升转惯例与特殊规则
- 第四节 科道官履行职务的特殊保障
- 第五节 科道官履行职务的特殊要求
- 第十章 明代监察法的价值
- 第一节 明代监察法的特点
- 第二节 明代监察法的实施
- 第三节 明代监察法制的历史镜鉴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