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_徐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徐卉

内容节选

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应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应诉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应诉管辖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文。本条立法的目的在于确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应诉管辖的条件和程序后果。应诉管辖,也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关于应诉管辖的内容仅规定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涉外编中删除了应诉管辖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应诉管辖作出规定。自此,不仅是涉外民事诉讼,而且国内民事诉讼管辖也适用应诉管辖。应诉管辖制度统一规定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此后,《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等对应诉管辖又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次修改不仅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明确对应诉管辖作出单独规定,而且对原规定作出修改,在“应诉答辩”之外增加了“或者提出反诉”的行为,对扩大我国法院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具有进步意义。 在性质上,应诉管辖属于推定的管辖,即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推定,对于原告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不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起诉提出了答辩或提出了反诉,就可以认为被告承认该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应诉答辩,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应诉管辖往往与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关联,通常情况下,被告会对其认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得到法院支持,则法院会拒绝行使管辖权,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依据有关管辖规则继续审理案件。如果不提异议,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则被视为应诉管辖,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 【适用指南】 本条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关于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适用程序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从境外邮寄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许尚豪:《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是自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三十天。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接受管辖,法院享有管辖权。对于被告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但是出庭主张异议的,应认定成立应诉管辖。 对于当事人从境外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涉外审判纪要》第九条 【境外寄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审查】 明确规定,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著:《〈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89~90页。 根据《涉外审判纪要》的规定,在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完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因实践中出现过境外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未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无法联系管辖权异议申请人,导致后续文书材料送达困难,管辖权异议程序陷入送达窘境,后续普通审理程序亦无法有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主体资格材料和联系方式,可能会助长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因而要求申请人从境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2.关于应诉答辩的内容与形式。目前在司法解释中,关于应诉答辩的内容与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只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当然不构成应诉管辖,但实践中,往往被告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或之后又为其他行为,如提出不方便法院抗辩、申请中止诉讼、申请延长答辩期限、申请专家证人等,关于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应诉管辖,仍有待作进一步的分析认定。郭玉军、司文:《国际民事诉讼中应诉管辖标准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1. 信息
  2. 前言
  3.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4. 案例评析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范围——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
  5. 第四十七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虚假诉讼、调解的规制
  7. 案例评析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周某诉甲公司归还欠款案
  8. 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9. 第一百四十条 宣布开庭
  10. 第一百八十四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
  12. 案例评析 孤寡老人照料者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顾氏三兄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13. 第一百九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
  14. 案例评析 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指定遗产管理人——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15.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可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安建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16. 第一百九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变更
  17.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另行指定
  1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特殊地域管辖
  19. 案例评析 作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取得管辖权——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与巴拿马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20.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协议管辖
  21. 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应诉管辖
  22.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专属管辖
  23. 第二百八十条 平行管辖
  24. 第二百八十一条 平行诉讼的处理
  25.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不方便法院原则
  26. 第二百八十三条 送达方式
  27. 第二百八十四条 域外调查取证
  28.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9. 案例评析 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裁决为涉外仲裁裁决——M国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30. 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31. 第二百九十九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32. 案例评析 我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案
  33. 第三百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34. 案例评析 对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适用形式审查原则——崔综某、尹智某申请承认与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35. 第三百零一条 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认定
  36. 第三百零二条 同一争议的处理
  37. 第三百零三条 承认和执行的复议
  38. 第三百零四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9. 案例评析 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40. 第三百零五条 外国国家豁免
  41. 附录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43.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