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_宋亚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亚辉

内容节选

第一节两种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一、行政规制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See Richard A.Posner,“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5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335(1974).See Donald Wittman,“Prior Regulation versus Post Liability:The Choice between Input and Output Monitoring”,6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8(1977). 行政规制得到完全实施所应具备的条件,实际上即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所指的完美政府假设。 对于该假设条件,本书称之为行政规制的零交易成本或零实施成本假设。对此,既有研究认为,如果行政规制的实施成本为零,则单独依靠行政规制就可以实现社会最优的规制效果。 这些假设条件可分解为: 第一,行政规制机关的规制权限,在立法上能够得到清晰的配置,这是行政规制路径发挥规制作用的首要前提。例如,在食品安全规制中,“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生产环节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行政规制机关负责执法。 第二,行政规制机关能够有效控制执法人员。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都是勤勉且守规矩的“代理人”,他们在执法实践中能够忠实地代表公共利益秉公执法,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或机会主义行为,更不会被个人金钱利益所“俘获”。该条件极其重要,它将决定行政规制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行政规制所需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获取,行政规制工具也能够无成本或低成本地运行。例如,行政规制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环境污染或有毒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并能够及时启动行政规制工具加以应对。 第四,行政规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社会问题的诊断与规制工具选择准确无误,简单来讲,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例如,政府必须有能力准确评估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以及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背后的成本—收益结构,这是选择最佳规制工具的前提条件。 第五,行政规制路径在实施过程中,不会被规制对象的对策行为所抵消。由于理性经济人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将激励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对策行为也是行政规制路径发挥完美规制效果所考虑的因素。 以上是行政规制路径实现完美规制效果的必要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完全具备,则正是科斯所指的“零交易成本世界”,或称为“零实施成本假设”。在零实施成本假设条件下,行政规制路径能够实现完美的规制效果。然而,现实却是令人失望的,没有什么人或机构是绝对大公无私的,政府当然也不例外。下文将致力于验证这些理想条件在现实中的存在状况。 二、司法控制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Chenggang Xu,Katharina Pistor,“Law Enforcement Under Incomplete Law: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Discussion Paper,No.TE/02/442,December 2002,p.1. 司法控制路径实际上是借助原告对私人利益的追求,以私人诉讼作为实施工具,并通过司法裁判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来实现事前的激励或规制效果。对此,许成刚和Katharina Pistor的研究认为,“在法律完美无缺的情况下,只要法律制度设计的惩罚标准和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足够高,则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即可达到社会最优的规制效果”。 因此,司法控制路径要想达到完美的规制效果,同样需要具备诸多必要条件,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私人诉讼能够顺利启动。司法控制路径的实施工具为私人诉讼,因而外部性或内部性行为能否被起诉,是司法控制路径发挥规制作用的必要条件。从理论上讲,只有当所有的外部性或内部性行为都面临诉讼威胁时,潜在违法者才可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二,诉讼成本相对低廉。原告的决策总是基于其个人的成本—收益考量,只有当私人诉讼的预期收益大于为此而付出的诉讼成本时,当事人才愿意提起诉讼,司法控制路径才能够得到实施。这里的诉讼成本除了律师费、诉讼费和时间成本外,主要指举证成本。 第三,原告的个人最大化行为与社会最优选择相吻合。在私人诉讼中,原告总是以其私人成本—收益为决策依据,而司法控制路径则将私人诉讼视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手段,因此要求原告的个人最大化行为与社会最优选择相吻合。 第四,法官能够根据规制政策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准确的政策判断。司法控制路径的规制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是否受理、证据是否采纳、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等。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法官根据规制目标对上述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司法控制路径才能够实现完美的规制效果。 第五......

  1. 信息
  2. 总序
  3. 前言
  4. 导论
  5. 第一章 社会性规制及其备选路径
  6. 第一节 社会性规制的对象
  7. 第二节 两种备选的规制路径
  8. 第三节 中国的问题与现状
  9. 第二章 两种路径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10. 第一节 两种路径的研究范围限定
  11. 第二节 行政规制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12. 第三节 司法控制路径的作用原理
  13. 第四节 私人诉讼作为实施工具
  14. 第三章 两种路径的实施效果考察
  15. 第一节 两种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16. 第二节 行政规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17. 第三节 司法控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18. 第四章 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19. 第一节 路径选择理论的基本框架
  20. 第二节 两种路径的实施成本比较
  21. 第三节 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22. 第四节 特定领域的不完全匹配现象
  23. 第五章 合作规制与“第三条道路”
  24. 第一节 比较分析的新发现
  25. 第二节 优势互补与合作规制
  26. 第三节 两种路径的全面合作与接轨
  27. 第四节 “第三条道路”与规制模式的转型
  28. 研究结论
  29. 参考文献
  30.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