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2025年版)_中国法治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1号)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 (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 (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 (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第九条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十条 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一、综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7月15日 法发〔1999〕2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 法发〔1999〕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34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1月26日 法发〔2022〕8号)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 法〔2001〕16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
- 二、管辖与立案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法发〔2008〕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4月30日 法发〔2015〕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17日 法发〔2018〕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9月17日 法发〔2021〕2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0年9月7日 法发〔2020〕3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法〔2022〕10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4月27日 法〔2022〕12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22日 法发〔2021〕7号)
- 三、证据与司法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法发〔2001〕23号)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7月31日 法〔2020〕202号)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7月19日 法发〔2017〕19号)
- 五、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2017年5月8日 法发〔2017〕1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24日 法发〔2009〕4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7月26日 法办〔2023〕275号)
- 六、保全与先予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2月7日 法〔2024〕4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 七、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 法发〔2007〕1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5日 法发〔2005〕6号)
- 八、审判组织与简易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九、特别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 十、审判监督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7日 法发〔2009〕2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10月29日 法发〔2001〕20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1号)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7月28日 法发〔2023〕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11月24日 法发〔2023〕18号)
- 十一、公益诉讼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十二、执行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6月17日 法发〔2024〕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 法发〔2017〕6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2日 法发〔2016〕3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17日 法发〔2014〕2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