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由规范适用指引_师先超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师先超 编
内容节选
二十四、证券纠纷 《证券法》规定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它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但不包括票据、保险单证和其他不涉及投资行为的商业票证。“证券纠纷”列为第二级案由,并根据证券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不同,设置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等17个第三级案由。 ● 综合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7月30日)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条对应《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该条对应《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该条对应《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第八条 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 第十条 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第十二条 代表人应当符......
- 信息
- 本书使用指南
-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 一、人格权纠纷
-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二、婚姻家庭纠纷
- 三、继承纠纷
-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 五、物权保护纠纷
- 六、所有权纠纷
- 七、用益物权纠纷
- 八、担保物权纠纷
- 九、占有保护纠纷
-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 十六、垄断纠纷
-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十七、劳动争议
- 十八、人事争议
-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二十四、证券纠纷
-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 二十六、信托纠纷
- 二十七、保险纠纷
- 二十八、票据纠纷
-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 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 三十一、侵权责任纠纷
- 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 三十二、选民资格案件
- 三十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 三十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三十九、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 四十、督促程序案件
- 四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 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 四十四、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 四十五、申请保全案件
- 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 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 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
- 四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 五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 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 五十二、公益诉讼
- 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