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点通:不可不知的66个生活法律常识_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吴锋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吴锋
内容节选
第32讲 器官捐献竟有“假” 主持人:器官捐献是生命的一种延续,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器官捐献的意义,而《民法典》从捐赠人角度对器官捐献活动进行规范,顺应了社会观念的变化,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缓解目前器官捐献量和器官需求量之间的巨大矛盾。请吴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民法典》对器官捐献活动是怎么规定的。 吴老师:好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上述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主持人:请您简单地给我们解析一下。 吴老师:好的。《民法典》对器官捐献的规定包括4个规则:(1)自愿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2)对于器官捐献规定了法定形式要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3)有关遗体捐献的规则。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禁止买卖规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述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一“点”就通 以案释法 最近,安徽某地53岁的李某因重伤入院,家属在被告知其脑死亡后决定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随后,李某的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元“补助金”。但在李某的丈夫和女儿签名的《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上,登记单位和编号均是空白,也未加盖印章。当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李某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而“是医生的个人行为”。目前,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逮捕。本案中6名医护人员给李某家人签订的《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不具备完整的法定形式要件,涉嫌自行贩卖了李某捐献的器官。 主持人:器官捐献造假我还真是第一次听说,吴老师,这个案例请您给我们分析一下。 吴老师:本案中医生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定。李某家属获得20万元“补助金”,明显违反了人体器官的无偿捐献原则,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另外,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有一套很严格的捐献申请、确认流程,其中就包括需要由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和(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见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署意见过程并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和《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李某家属签名的《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上,登记单位和编号均是空白,也未加盖印章,明显不是一套完整合法的书面手续。 本案医生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明显冲击了公共秩序,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刑法》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这一罪名。另外,如果医生符合有组织地利用流程漏洞骗取家属“捐献”器官进行非法买卖的特性,也可能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主持人:作为医护人员,擅自买卖器官,不仅违法,还违背了道德伦理。关于器官捐献,您还接触过什么样的案例? 吴老师:我还了解过因为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过程中的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纠纷,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务人员需要在术前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应当对捐献人进行严格的医学检查,对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等等。具体案件中如果确有医疗行为导致了器官捐献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问有答 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有权决定捐献的主体为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遗体捐献的决定需要由多个主体共同作出,也就是由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需要上述主体一致同意,另外,要注意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问:小杨有一个朋友因为一场车祸意外去世,但是他活着的时候就表示想把自己的部分器官捐赠出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小杨的家人有权决定他的器官捐赠吗......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总则编
- 第1讲 《民法典》是一部权利保障法
- 第2讲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 第3讲 8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吗
- 第4讲 失能老人须监护
- 第5讲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第二章 物权编
- 第6讲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归谁
- 第7讲 居住权的设立对我们有什么帮助
- 第8讲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 第9讲 关于《民法典》中的“三权”分置,你了解多少
- 第10讲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要把它交给谁呢
- 第11讲 受遗赠的物权变动什么时候生效
- 第12讲 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第13讲 70年后,我买的住宅归谁
- 第14讲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 第三章 合同编
- 第15讲 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 第16讲 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 第17讲 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 第18讲 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 第19讲 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 第20讲 “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 第四章 人格权编
- 第21讲 一般人格权如何保护
- 第22讲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 第23讲 什么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第24讲 人身自由权的边界,你知道吗
- 第25讲 你的“脸面”,《民法典》来守护
- 第26讲 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
- 第27讲 关于名誉权,《民法典》有话说
- 第28讲 声音有了人格权“身份证”
- 第29讲 谁动了你的“隐私”
- 第30讲 拒绝“刷脸”,你可以
- 第31讲 死者人格权益同样受保护
- 第32讲 器官捐献竟有“假”
- 第五章 婚姻家庭编
- 第33讲 《民法典》中的“新婚姻法”
- 第34讲 您知道怎么结婚吗
- 第35讲 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您的婚姻无效
- 第36讲 当婚姻亮起“红灯”,我们如何从容应对
- 第37讲 离婚协议不成,过错方“埋单”
- 第38讲 离婚后,孩子归爸爸还是妈妈,谁说了算
- 第39讲 想要收养个孩子,这事儿难不难
- 第40讲 “亲子关系断绝书”有法律效力吗
- 第41讲 我老婆就爱“买买买”,我该怎么办
- 第六章 继承编
- 第42讲 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 第43讲 代位继承,让亲情纽带更加牢固
- 第44讲 城镇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 第45讲 随母改嫁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
- 第46讲 侄子、外甥女也能代位继承吗
- 第47讲 游戏装备、Q币等新型财产也可以继承吗
- 第48讲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有继承权吗
- 第49讲 出现这些情况,继承权可能会丧失
- 第50讲 欠债人身亡,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可用来还债吗
- 第51讲 别让房子毁了亲情
- 第52讲 你认为能继承的遗产,真的是遗产吗
- 第53讲 我的遗嘱我做主,《民法典》有新变化
- 第七章 侵权责任编
- 第54讲 爱运动的你了解“自甘风险”吗
- 第55讲 《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知识产权更有保障
- 第56讲 狗绳“绊倒”“夜跑族”,双方责任如何担
- 第57讲 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来守护
- 第58讲 如何界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 第59讲 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这样说
- 第60讲 父母离异,能逃避监护人责任吗
- 第61讲 产品有缺陷,谁来担责
- 第62讲 污染和破坏环境,如何担责
- 第63讲 高度危险致害,如何担责
- 第八章 最终编
- 第64讲 买买买,你可得注意啦
- 第65讲 婚姻里的那些事儿
- 第66讲 家里那“典”事儿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