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关联适用全书_龙卫球 主编;雷震文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龙卫球 主编;雷震文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一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教唆、帮助人担责主观要件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教唆、帮助人担责主观要件的规定。本条从严格否定此类行为责任的立场,明确教唆、帮助者的承担责任不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教唆、帮助者欠缺行为能力的事实为前提。教唆、帮助者不得以此作为责任抗辩的理由,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规定所指向的仅是教唆、帮助者对侵权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这一事实的主观状态。而作为教唆、帮助行为的应有之义,教唆、帮助者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的主观认识,仍然是其就侵权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构成要件。而此时,被教唆、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以及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则应按照《民法典》第1169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0条的具体规定处理。 关联规定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刑法》(2023年12月29日)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
- 信息
- 前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 第一条 非法侵害监护状态所致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条 非法侵害监护状态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条 非法脱离监护期间被监护人死亡时近亲属监护人的请求权
-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 第五条 监护人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
- 第六条 监护人责任的范围及内容
-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条 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
- 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的继父母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十条 委托监护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
- 第十一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教唆、帮助人担责主观要件
- 第十二条 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的责任形态
-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受托监护人承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规则
- 第十四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补充责任顺位抗辩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
-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不因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得以免除
- 第十八条 承揽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 第十九条 产品缺陷致害的赔偿范围
- 第二十条 转让人、受让人连带责任的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危险作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 第二十三条 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
- 第二十四条 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 第二十五条 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和追偿
-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