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注释与实务指南_熊跃敏;张润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熊跃敏;张润 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背景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便于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法律对起诉的条件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原告在正式起诉前对诉讼目的、诉讼对象、受诉法院等一系列事项进行全面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滥诉,也有助于规范审判秩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 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根据事实和理由。有证明客观情况的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并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说明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以要求原告提供足以胜诉的证据作为立案条件。 案例实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6号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8日。 【案例名称】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焦点】非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仅是违法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简介】2014 年12月2日,某建设公司中标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县××花园二期1-5号住宅楼工程,当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工期、工程范围、工程质量等内容。施工期间某置业公司支付了30万元,余款34750920元经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要未付。但是根据其他生效判决已认定某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给案外人仇某,未实际建设案涉工程项目,且在与案涉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诉讼中,某建设公司均未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某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给仇某的事实,在生效判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建设公司均未答辩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在另一案件中,某建设公司曾辩称“未实际建设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是仇某,仇某对案涉工程独立建设、独立出资”。此应视为自认其未施工案涉工程。据此,在某建设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履行案涉合同的是仇某,应由仇某与某置业公司结算工程款,某建设公司违法出借资质、未参与施工,对案涉合同无合法权益。裁定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某建设公司的自认和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实际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仇某,某建设公司存在违法出借资质问题,并未实际参与案涉施工合同的履行,未组织进行工程施工,与该份合同实际履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以某建设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某建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首先,某建设公司是基于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某建设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和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起诉的主体条件。其次,从法律规定上,并未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不管是出借资质还是其他原因,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即便是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虽然在另案判决中认定仇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某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的事实,但不能就此否定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案涉合同效力,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最后,从权利义务关系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建设公司作为名义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对外承担了一定的......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三章 审判组织
- 第四章 回避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六章 证据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 第八章 调解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第二十四章 管辖
-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 第二十六章 仲裁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