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执法原则】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条文注释 “依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办案。 “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该做到大公无私,对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办事公道。 “严格”,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办理治安案件,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治安案件。 “高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做到工作效率高、处理问题迅速。 “文明”,是指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着装要规范,语言要规范,举止要端庄,精神面貌要良好,要体现执法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面貌和风范。文明执法,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热情对人、礼貌待人、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秉公执法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要求和体现。 “徇私舞弊”,是指由于徇私情,故意颠倒黑白,作出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故意作出偏轻、偏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治安管理职责,必须严格秉公执法,绝对不能徇私枉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禁止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条文注释 本条的规定是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所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是指用殴打、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罚跪、嘲笑、辱骂等,也包括长时间强光照射,采取车轮战术,不间断的讯问等以及各种变相体罚、虐待的方法。实践中,在办案时采用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等手段的,不仅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而且极易造成错案。 应用要点 【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人民警察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此外,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对打骂、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246条和第248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条文注释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即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群众监督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在我国,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如书写并递交检举信、控告信等,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提出,如公民直接到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当面提出检举、控告等,这样有利于群众及时纠正不严格执法的行为或者及时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为。对于单位和公民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本条的规定,接受检举、控告的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缴分离原则】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五章 执法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 关联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节录)
- 实用附录
- 1. 办理治安案件参考流程图
- 2. 当场处罚决定书
- 3.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 4.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