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_法律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
- 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