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_吴道霞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道霞

内容节选

第四节范围没有规定 有关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规定散见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以及调查各地的实际处理情况,笔者得知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以条款形式明确规定警察可以就交通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合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调解。这部分纠纷往往责任划分明确,财产损失范围比较容易确定,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速率,保障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明确将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的范围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表明了警察对这部分引起治安违法行为的民间纠纷也具有调解权。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案件,警察不仅可以对其中的治安部分进行调解,同样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该条最后一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中可以看出警察对这部分民事纠纷的调解属于顺带调解,调解不具有单独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需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这部分行为在民事违法与治安违法方面存在竞合,所以法律才基于警察维护社会治安职能角度赋予警察对这部分民事纠纷的调解权,故而也就将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范围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第1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这部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警察调解职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通过列举式的规定对警察可以调解的纠纷种类以及不可以调解的纠纷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这部法律在调解民事纠纷方面仍然只是含糊带过,并未做出明朗化的规定。 4.《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于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的明确要求,应当给予帮助。这一条款虽然看似概括性地赋予了警察对于纠纷案件(当然包括民事纠纷)的调解权,但却对如何帮助,帮助到何种程度只字未提。这种含糊性的规定,虽然在立法过程中回避了争议,但却导致警察在理解上存在差异。这也导致实践中各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具体态度不一、方法不同。 5.河北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对治安案件的调解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9条对不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也作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由河北省的这个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河北省公安机关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范围一致,并没有对其......

  1. 信息
  2. 前言
  3. 引言
  4. 第一章 调解概述
  5. 第二节 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6. 第三节 调解的历史发展
  7. 第四节 调解的分类
  8. 第五节 调解的效力
  9. 第二章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概述
  10. 第一节 警察调解的概念
  11. 第二节 警察调解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12. 第三节 民事纠纷的概念
  13. 第四节 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
  14. 第五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种类
  15. 第六节 警察民事调解和警察行政调解
  16. 第七节 警察民事调解和警察刑事调解
  17. 第八节 警察民事调解和人民调解
  18. 第九节 警察民事调解和司法调解
  19. 第十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效力
  20. 第三章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
  21. 第一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权威性
  22. 第二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高效性
  23. 第三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直接性
  24. 第四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25. 第五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可以有效避免民事案件的升级
  26. 第六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有利于快速化解社会矛盾
  27. 第七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可以减少诉讼发生
  28. 第八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
  29. 第四章 目前我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现状及分析
  30. 第一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31. 第二节 北京市“民调进所”的调解机制及分析
  32. 第三节 河北省石家庄市“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及分析
  33. 第四节 天津市“四位一体、三调联动”的机制及分析
  34. 第五节 黑龙江省某市“五位一体”的机制及分析
  35. 第六节 安徽省某市某县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状况及分析
  36. 第七节 山西省某市警察民事调解状况及其评析
  37. 第八节 广东省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及分析
  38. 第九节 甘肃省某市“人民调解诉前司法确认”机制
  39. 第十节 山东省某县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40. 第十一节 江苏省某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41. 第十二节 陕西省某县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42. 第十三节 江西省某市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分析
  43. 第十四节 对各地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情况的综合分析
  44. 第五章 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比较
  45. 第一节 美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46. 第二节 英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47. 第三节 德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48. 第四节 法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49. 第五节 加拿大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50. 第六节 澳大利亚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51. 第七节 日本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52. 第八节 新加坡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53. 第九节 印度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54. 第十节 我国台湾地区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和现状
  55. 第十一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比较分析
  56. 第六章 目前我国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缺陷和不足
  57.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
  58. 第二节 权力性质没有界定
  59. 第三节 缺乏原则性规定
  60. 第四节 范围没有规定
  61. 第五节 机构人员设置缺少规定
  62. 第六节 效力缺少规定
  63. 第七节 时效没有规定
  64. 第八节 管辖没有规定
  65. 第九节 费用没有规定
  66. 第十节 程序没有规定
  67. 第十一节 调解书没有规定
  68. 第十二节 调解方法没有规定
  69. 第十三节 培训机制没有建立
  70. 第十四节 激励机制没有建立
  71. 第十五节 监督机制没有建立
  72. 第七章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可行性、正当性的法理分析
  73. 第一节 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和国情的需要
  74. 第二节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75. 第三节 维护公民神圣私权利的需要
  76. 第四节 直接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
  77. 第五节 警察职能发展的必然需要
  78. 第六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
  79. 第七节 有警必出的需要
  80. 第八节 弥补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不足的需要
  81. 第九节 警察法和民法的内在逻辑需要
  82. 第十节 我国已有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隐约立法规定
  83. 第十一节 目前我国也有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实践
  84. 第十二节 “有报必理”符合民事纠纷的“不告不理”
  85. 第八章 构建我国警察执法调解民事纠纷的机制
  86. 第一节 建立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
  87. 第二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权力性质的界定
  88. 第三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规定
  89. 第四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范围的规定
  90. 第五节 责任承担的规定
  91. 第六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人员组织
  92. 第七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时效的规定
  93. 第八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
  94. 第九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费用规定
  95. 第十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程序规定
  96. 第十一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调解书规定
  97. 第十二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效力的规定
  98. 第十三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培训机制的建立
  99. 第十四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激励机制的建立
  100. 第十五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监督机制的建立
  101. 第十六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方法的规定
  102. 第十七节 警察如何调解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103. 第九章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试点方案
  104. 第一节 试点方案设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05. 第二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试点选择
  106. 第三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过渡阶段做法
  107. 第四节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试点方案
  108. 第五节 未来进行试点后计划向全国推广
  109. 第十章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建议
  110. 结束语
  111. 附件
  112. 附件二 向警察的问卷及其结果分析
  113. 附件三 向法学专业人士的深度问卷及其结果分析
  114. 参考文献